伊赫提拉弗(阿拉伯语:اختلاف,罗马化:Ikhtilaf)是伊斯兰教术语,意思是伊斯兰教法学上的意见分歧[1][2]。伊赫提拉弗的观念仅应用在法学领域上,伊斯兰教的教条及伦理学说不接受歧义。信仰主体有严格的规范,即使是细微的异见亦不容接纳[3]。
语源和语义
伊赫提拉弗一词源自词根kh、l及f,由于这三个词根衍生出大量词语和词义,如腐败、抵触、矛盾、酋长、成果、祈雨等,因此一些字典忽略了差异(伊赫提拉弗)也出自这三个词根[4]。同样来自这三个词根的词语哈利法(阿拉伯语:خليفة,罗马化:Khalifa)有后面、继后的意思,不及物地使用可指“落后”,与差异的意思相近[5]。
伊赫提拉弗可以单指意见不合,但亦可暗示争议、不一、分歧[6]。它是伊制玛尔的反义词,伊制玛尔是穆斯林社群的集体意志,是对经文诠释、伊智提哈德(法源诠释)的一致意见和共识。无论个人意见和伊智提哈德是多么可信和合理,对任何人也没有约束力,任何人都可以有各自的意见,因此在形成共识之前,意见不一是在意料之内。如果没有分歧,那就不需要通过伊智提哈德作出仲裁,这种分歧就是伊赫提拉弗[7][8]。
《古兰经》及圣训的描述
《古兰经》里有伊赫提拉弗一词,有“差异”的意思,用以形容自然万物的多样性,并指出这种多样性是真主的真迹,证明了真主的存在和造物之能[9]:
“ | 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利人航海的船舶,真主从云中降下雨水,借它而使已死的大地复生,并在大地上散布各种动物,与风向的改变,天地间受制的云,对于能了解的人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 | ” |
——《古兰经》2:164 |
“ | 昼夜的轮流,以及真主在天地间所造的森罗万象,在克己的民众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 | ” |
——《古兰经》10:6 |
在《古兰经》的另一些经文里又提到伊赫提拉弗和信仰上的分歧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如“人们原来是一个民族,嗣后,他们信仰分歧”、“你们以盟誓为互相欺诈的手段,因为这一族比那一族还要富庶。真主只以此事考验你们。复活日,他必为你们阐明你们所争论的是非”[10]。鉴于这样,《古兰经》提出“对于宗教,绝无强迫”,暗示要接受信仰上的分歧,穆斯林要让其他宗教的信徒信奉他们的宗教,又建议穆斯林在传播伊斯兰教的时候不要强迫他人,而是与不同宗教的信仰者展开对话,“凭智慧和善言而劝人遵循主道”,“以最优秀的态度与人辩论”[11]。
纪录先知穆罕默德言行的圣训亦提到他认可穆斯林之间的意见分歧,他曾经说“穆斯林社群的意见分歧是真主的恩典”,又曾经说“神学家的意见不同是真主的恩赐”[7]。另外据记载,哈里发哈伦·拉希德在朝觐后让马立克‧伊本‧艾奈斯一起跟他回伊拉克,并称自己确信要令人民笃信他的圣训集,但马立克回绝称先知曾言“只有知道麦地那的人们才知道那里是最好的地方”。换言之,他的意思是在不同的地方流传著先知不同版同的传言,它们都不是魔鬼的谗言,而是真主的福音[12]。
法学
伊斯兰教出现之初,许多群组的思想和法律决定形成了伊斯兰教法。在7至10世纪,伊斯兰世界历经高速发展,各地的统治者和法官需要在不同的背景下根据伊斯兰教的基本信条作出许多决定,结果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法律惯例,并形成各个法学派别。逊尼派的四大法学派别便是由此而来,这些派别“在大体上都相互尊重”,这种取态与“古时的法学派别一样,接受教条上自然形成的地域差异”[13]。
研究伊斯兰教的学者穆罕默德·塔勒比认为“从伊斯兰教诞生开始,大量不同的思潮已深入穆斯林社群”,虽然宗教习俗一体化,但社群的思想和社会运动却呈多元化[14]。学者让-保罗·查尼称在伊斯兰教早期,这种差异容许“别出心裁的知识分子百花齐放”,甚至有人尝试调和逊尼派与什叶派。一些逊尼派穆斯林把什叶派的法学派别贾法里派视作第五个正统学派。约旦国王阿卜杜拉二世在2004年发表的《安曼致辞》承认八个学派,并把反对这些学派的人们视作叛教者[15]。
随著穆斯林帝国的扩张,穆斯林收集了大量穆罕默德的生平事迹,加以运用以满足其法律、宗教、政治和社会越来越渴求的需要,这些事迹最终集合编辑成圣训集[16]。不过,这些圣训集只是编纂和汇集了这些事迹,不一定可以透过它们得出明确的法律裁决,因此有一些“伊赫提拉弗”的著作意图解答这样的法律疑问。这些著作说明了法律学者就不同议题提供的歧见,其中有一些透过描述其他学派的错误来捍卫某些学者或某个学派的观点,另一些则广纳各方就某个议题的见解而不偏袒任何一方,包括塔巴里、伊本·阿卜杜·巴尔及伊本·库达马的著作[17]。
在这些阐述不同学派观点的著作里,塔巴里的《法学家的不同意见》最著名[18]。该著作叙述8世纪多位学者不同的法律意见,并通过对照总结出一些通用原则[19]。马立克·伊本·艾奈斯、阿卜杜·拉曼·阿瓦扎伊、苏菲扬·塔瓦里、穆罕默德·本·伊德里斯·沙斐仪、阿布·哈尼法、阿布·优素福、穆罕默德·谢巴尼及阿布·萨乌尔的观点皆罗列在内。当被问到写作《法学家的不同意见》的动机时,塔巴里称他是为了陈述那些反对自己观点的见解,随后他的著作获得更广泛的关注,他的同僚和学生于是请求他教授这些内容[20]。
巴尔的著作把学者们的分歧分门别类,并代表自身的学派说明其立场更有说服力[21]。伊斯玛仪派学者卡迪·努曼亦著书反驳逊尼派的法学诠释,当中包括了逊尼派和伊斯玛仪派争议的法律观点[22]。传统的伊赫提拉弗著作不包括作者的个人解读和立场,但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勒·瓦哈卜在他的著作里加入了自己的意见,会以“我自身认为……”这种句式来表达自身见解。其他法学家在说明各派分歧时试图说明自身尊崇传统,因此他们在解释伊斯兰教法上有较大的权威,但瓦哈卜更重视独立推论来论证自己的立场[23]。
以沙斐仪为首的法学家倡导理性看待圣训里的分歧,他在自己的著作里提到他所应用的原则,称“如果有两则互相矛盾的圣训可以放在一起,那么它们应当放在一起采用”[24]。他把分歧区分成两种,一种是不被允许的,因为真主已通过经书和先知给出明确的论断,另一种是依照教义作出法律解释得出的分歧。面对后者的分歧,沙斐仪建议以《古兰经》为依归,辅以推理去理解[25]。
法学家塔基丁·苏基则把分歧分为三类,一类是与信仰基础抵触的创新和背离,第二类是不受限制自由表达而可以引发内战的意见,由于有损公众利益,这类分歧同样不获允许。最后一类是次要的法律问题,争论哪些是合法哪些是不合法,他认为这些分歧最好要达到共识[26]。优素福·卡热达维认为分歧理应提供另一种答案,彻底对立、矛盾的观点不是可以接受的分歧,因此理念相似的人们之间才可能存有分歧[27]。在讨论法学问题的时候,他主张整合不同法学派别的意见[28]。
盖法尔·沙希是伊斯兰世界首位提出在司法上运用辩证的学者。随著志费尼等学者的著作论述,辩证开始作为一种论证手段融入法学理论。它把两种相冲的意见放在一起,通过严谨的论证来验证其中一种意见比另一种更可令人接纳或更合理[29]。学者伊本·哈兹姆则推崇逻辑,认为它是解释《古兰经》、圣行及得出法律结论最有力的方法[30]。
伊赫提拉弗对伊斯兰法学原理的诞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引发了人们推敲圣训的原理、文法、词汇、神学、末世论及先知相关的学问,对古典时代的文明作出一些重大贡献。伊赫提拉弗意在缩小解读圣行的差异,打击危险的创新,透过论述原始穆斯林社群的团结和共同的命运来克服内部分歧[31]。
法学家在如婚姻、交易、雇佣、合伙、中介、遗产等实体法上的不同意见引伸出一个问题,就是哪些法学家的意见在任何特定议题上更普遍,伊斯兰教的五个法学派别因而诞生,这些不同派别提出证据就特定议题发表的不同意见都是合理正当,穆斯林社群皆视之为有用的依据,故有箴言称“穆斯林社群所得的馈赠就在法学家不同的意见当中”。在个体和私人事务上,个别人士可选择采纳合适的法律意见。统治者亦可以从众多法学见解当中选用适合和最有利的法学意见,以惠及人民福祉和避免危害民众为依归[32]。
学者艾哈迈德·本·穆罕默德·奥马尔·安萨里(Ahmad b. Muhammad 'Umar al-Ansasi)在他的著作里讨论了伊赫提拉弗的影响,又探讨了正面和负面的看法。安萨里认为,伊赫提拉弗促成了多位著名穆智提哈德(有权诠释伊斯兰教法的学者)诞生,它标榜在争论时要保持礼节,又提倡容纳不同的意见和宽宏对待穆斯林兄弟。负面影响则包括虚假和错误的圣训得以广泛流传、学术上出现停滞不前和狂热盲从的现象[33]。
另外,史学家克努特·维科尔认为尽管穆斯林对分歧的尊重值得赞美,但如果说各种法律解释都有可能是正确,法律便难以执行。早期的哈里发曾经试图把自身树立成宗教权威人物,但不受宗教学者接纳。哲学家伊本·穆卡法提议哈里发应把穆斯林帝国的法律标准化,但也得不到响应[34]。作家卡迈勒·法鲁基(Kemal Faruki)则认为穆斯林很容易会把任何形式的歧见视为异己,从而指责对方是异端邪说,危害社会安宁[35]。举例说,荷属东印度的伊斯兰教学者阿尔维·本·萨希尔·哈达德颁布的教令把回教改革派视同哈瓦利吉派(出走派)和异端[36]。
注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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