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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英语:Blasphemy),又称冒渎,是指对上帝、神灵、宗教上的神话人物、书籍或圣物,作出侮辱的行为,发表批评或负面的言论,或是展现出缺少敬意、轻视的态度。在某些宗教中,认为亵渎是一种宗教上的罪行,如基督教与回教。
在此更广泛的意义下,亵渎一词也被用于非宗教的语境下。例如,培根在其著作《学习之促进》中讲到“对于学习的亵渎”。许多文化不允许任何诽谤此文化所建立之宗教中的“神”或众神们的言论和著作。而这些限制,在一些国家有与法律同等的力量。
英语:Blasphemy起源自古希腊语:βλασφημέω。古希腊语:βλασφημέω由βλάπτω(伤害性的)与φήμη(言论)两个单字组成。这个希腊单字对应到晚期拉丁文blasphemare与古法文blasfemer。在中世纪时,成为中古英文blasfemen,在现代英文变成blasphemy。
亵渎圣灵罪源于普通法中的衡平法,也就是源自教会的法例。因此,在基督教国家,对圣灵在言语上的冒犯是一种罪行。然而,由于这是一条不成文的法例,其具体定义一直欠奉,直到1838年,英国法庭把这条罪具体限制于“保护英国国教会(即安立甘宗)的信仰”。在英国,最后一位因本罪而被判监的案例发生于1922年,案中被告John William Gott因为将耶稣与小丑一起比较而被判入狱。2008年,英国正式废除亵渎圣灵罪[1]。
严格来讲沙里亚并无亵渎罪条,亵渎行为看具体身分为穆斯林或齐米而以叛教罪或宣战来分别处理。在伊斯兰世界,亵渎神明是很严重的罪行。在巴基斯坦,有两人就只是因为在对骂时冲口而出的一句脏话被其他人听见,被控以亵渎神明,结果在2000年5月12日被判罚监禁35年。
自1987年至2014年,巴基斯坦先后有1000余人被指控亵渎伊斯兰教,其中多数事件是对《古兰经》的亵渎事件。[3]2014年1月,巴基斯坦一名65岁男子以相同罪名被判死,该男子以患有精神病作辩护,还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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