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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二二八事件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赔偿,主要是依据立法院在1995年3月23日制定的《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该法律于当年4月7日公布实行[1]。行政院依此条例于隔年设置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处理受害者申请赔偿事宜[1][2]:10-12[3]。其中二二八事件受害者包括“死亡”、“失踪”、“伤残”、“遭受羁押”及“健康名誉受损”等类别[3],而赔偿金比重与受害者人数略呈M型分布[4]。获赔认定以死亡与失踪的受害者最多,共865人[1],赔偿金则最高可获得新台币600万元的赔偿[1]。
申请赔偿金之最新数据,截至2015年8月为止,共有2288名二二八事件受害者得到国家赔偿,政府总共赔偿受害者约新台币72亿元[1]。最年轻死者是在高雄车站前于母亲怀抱时,遭军人以刺刀杀害的1岁儿童;最年长死者71岁,在家中无故遭军队枪击,隔日伤重不治。其中以青年死伤最为惨重[5]。而根据赔偿金资料推估受害者年纪,有高达45.12%获得赔偿者在当时仅约21岁至30岁[4]。
自1995至2017年5月为止通过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申请赔偿的受难者案例中,“死亡”类案件685件、“失踪”类案件180件[1],但此“赔偿案件数不等同于实际受难数字”,依据二二八赔偿条例唯一受理赔偿的二二八基金会所发行的会讯显示,原因总结有七项:一、因连坐法及紧接著进入白色恐怖时期使得家属早已避走海外;二、受难者无子女且五十年后父母双亡而无人申请赔偿者;三、受死于街头的人,其兄弟姊妹三等亲来申请赔偿,但找不到证据也无人证而难以确认者;四、被正式处决者因案件档案被公务机关销毁使得申请赔偿者找不到证据;五、因私人因素不愿申请赔偿者;六、受难者的档案明确、证据充足,却没有申请者,或申请者不是合法的赔偿权利人;七、申请者选择以白色恐怖为原因事实获得赔偿者不能重复申请二二八事件赔偿。上述原因皆不被二二八基金会列入其通过的受难数字统计。[6]受难者家属向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申请赔偿的案件中,除需知悉受难者人名以外,得检附具体资料或相关证人(非三等亲内证人二人以上的佐证),以书面向纪念基金会申请调查,并经二二八基金会的审查确认(调查当时实际情形且一一印证)后,如此方能通过赔偿[7],从事件发生到受理赔偿相隔半世纪,人证、物证多已灭失,申请赔偿困难重重[8][9][10]。
二二八事件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赔偿,由于《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赔偿金申请期限于2017年5月23日届满,立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除了二二八事件受难者本人可申请赔偿外,未来受难者家属也可申请,而因故未于原期限内申请者,于届满后申请赔偿金之期限再延长4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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