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4年的葡中协定(葡萄牙语:Acordo Luso-Chinês de 1554),也称作汪柏-索萨议和[1]中葡第一项协议[2],是由葡萄牙贸易代表莱奥内尔·索萨英语Leonel de Sousa广州海道副使汪柏之间所达成的(口头)贸易协定,由此使葡萄牙人凭借向官府纳税,产生在澳门范围(有说为“中国诸港”[3]:46[4])的合法化对华贸易——葡人得澳门作为安全的避风港,可以安静而无风险地开展贸易活动等。[5][6]协定订立,标志著历史上中葡关系间进入新阶段[1],在此之前葡萄牙人在这一地区是被官府禁制贸易活动。 [7]中国正统的文献记述称当时达成的该协议,是葡萄牙人私下通过贿赂广州当地腐败官员而签订,受部分历史文献记述及研究等认同该协定为“不正当”,另有诸多学术分析及研究观点等,并无否定该约当时订立的合法性,有所认为确实为葡国商人守法从善下与华之间进行友好通商贸易和入境居留等活动奠定法律基础。[8] [9][10][11]:92-94[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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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年的澳门半岛

背景

1517年逢值宸濠之乱时,葡萄牙费尔南·佩雷兹·德·安德拉德就率队出使明朝,力图达成正式的双边贸易协定未果,[13]并于1521年1522年爆发系列冲突后,[14]明廷将葡萄牙人的贸易活动视作走私并予以打击,认定葡萄牙人是佛朗吉法兰克海盗[15]后期广东当局违反朝廷的政策,与被逐往浙闽后又被驱赶回来的葡人议和修好,并愿意借地给他们居留、“建城设官而县治之”,学术研究认为除却官府沿袭蕃坊体制,也是因为时世宗皇帝所需配制春药的原料龙涎香,属于舶来品必须由外贸取得,而其时海禁贸易不畅,葡人纵横驰骋印度洋南洋,是为协助官府采香进贡朝廷的最佳来源,并可为地方官员升迁提供直接的政治经济资本 。[16][17]另有研究认为,当时葡人协助明廷“驱盗有功”而获朝廷“封赏”,也属其一有利葡人正式入华的因素。[12]

过程

作为葡萄牙-日本贸易路线的特许长官的莱奥内尔·索萨[18][12],是于1552年到达广东海岸,在当地获悉所有外国人都可以通过向中国人纳税而进行(合法)贸易,但包括葡萄牙人在内的佛郎机除外,他们会被视为海盗。 [19]索萨于是与官府谈判,要求对方可对他们秉持愿意遵守和平和付税的预设,并恳请对方承诺更改这种“称谓”。[1]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2月2日─1555年1月22日)12月[注 1],索萨委托西蒙•阿尔梅达(Simão de Almeida )与汪柏谈判,达成非正式的口头协议,使葡萄牙方在向官府缴纳一定关税的基础上,获认可对华贸易具合法地位。[10]该协议达成唯一留存的书面证据,是索萨1556年写给国王约翰三世弟弟路易王子英语Luís of Portugal, Duke of Beja的一封信,禀报他已和海道副使达成协定,[20] [21][12],当中表示葡萄牙人获准在澳门登陆居住和建造房屋,并承诺向官府支付费用,亦不会在当地建造防御工事。 [18]:389[22]:217-225作为中葡关系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该信件还记述了当时与汪柏之间旷日持久的谈判,依照中国方面信源所称,汪是接受葡萄牙人的“贿赂”下容许对方在广州烘干货物同付税。 [23] [24]记录显示当时双方都有意寻求达成共识,如广州港就因向外贸闭关而面临著资源枯竭的问题。 [21]据载当时索萨一方试图谈判只需被官府收取10% 的(货品关税)费用,汪柏就驳以20%强制费用的条件[4],但只附加于一半货物计取,获索萨同意。[25]双方达成协定维持关系和平后[4],葡人便可在广州和中国其他地点无拘无束地与中国商民自由贸易[26]:42[27]:335,而1557年官府也认可澳门作为葡萄牙人的正式仓储驻地。[26]:27[注 2]同时葡萄牙人在华名声也有所改善,据称时明朝廷一些要人也慕名前往广州仅为见识葡人。[5]索萨在1558年担任澳门的第二任特许长官(相当于往后的澳门总督)。

参见

备注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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