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羽球协会(英语:Chinese Taipei Badminton Association,直译:中华台北羽球协会,CTBA),简称中华羽协,成立于1973年3月16日,首任理事长为前中华民国参谋总长彭孟缉[1]:12。中华民国半官方的运动组织,隶属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主要负责与羽毛球有关的相关事宜,包含推广羽毛球运动、举办全国性及国际性之羽毛球比赛、选拔及培训代表队成员参与国际赛事[2]。
中华民国羽球协会 CTB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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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项目 | ![]() |
成立年份 | 1973年 |
归属 | 世界羽球联盟 |
区域归属 | 亚洲羽球联盟 |
总部 | ![]() |
理事长 | 张国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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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台湾羽球发展初期在基隆、台北地区较为盛行,主要活动人口多位于军中及公家机关,其中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副总司令李立柏为当时推广羽球的主要人物[3]:87。1954年,台湾省体育会羽球协会在台北市万华青年会体育馆成立,由李立柏担任首届主任委员,同年举办的台湾省运动会首度将羽球列入表演赛[4]:103。1955年3月,第一届台湾省羽球团体赛在台北市青年会球场举办[4]:83。
1956年成立的中华全国羽球委员会,为现今中华羽协的前身,由时任国防部总参谋长的彭孟缉担任首届会长,而李立柏则担任副会长一职[1]:12[3]:87-88。1957年6月,中华全国羽球委员会以“National Badminto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的名义加入国际羽毛球联合会(IBF,现羽毛球世界联合会的前身)[3]:87-88,并在1959年10月举办第一届全国羽球公开赛[4]:11。
1973年,中华全国羽球委员会更名为中华民国羽球协会[1]:12。3月16日,在国际羽联的会籍更名为“Taiwan Badminto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并且一度更名为“Taiwan Badminton Association”[4]:11[3]:87。1976年,第一届中正杯羽球赛开幕,全国羽球公开赛遂与中正杯合并举办[4]:11。
1978年2月,部分国家因为不满国际羽联接受中华民国为国家组织[注 1]、拒绝因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而中断南非的会员资格以及拒绝修改国际羽联章程中的不合理条款,在非国际羽联会员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带领下,成立另外一个国际性羽毛球组织:世界羽毛球联合会(英语:World Badminton Federation,简称WBF)[注 2],并曾经举办过两届自己的世界羽毛球锦标赛(1978年、1979年)。1981年1月,中华民国羽球协会在国际羽联的会籍名称改为中华台北羽球协会[注 3],在此情况下,加上国际羽联决议禁止南非参加大型羽毛球赛事之后,世界羽球联盟与国际羽毛球联合会于1981年5月26日正式合并[4]:207[5][6]:8-9。
1980年1月11日,举办第一届台北国际羽球邀请赛(现今中华台北羽球公开赛前身)[4]。1983年2月,举办第一届中华民国全国羽球排名赛[4]。
2019年5月,亚洲羽毛球联合会在举行苏迪曼杯期间召开年会并全面改选执行委员会,时任中华羽协理事长张国祚以第三高票当选副主席[7]。
历届理事长
历届理事长列表如下[8]:
主办赛事
- 全国羽球排名赛:中华民国最高级别的羽毛球个人比赛,每年择期举办2次。
- 全国羽球团体锦标赛:是中华民国最高级别的羽毛球团体比赛。
- 世界青少年羽球选拔赛:选拔前往该年举办的世界青年羽毛球锦标赛参赛选手。
- 亚洲青少年羽球选拔赛:选拔前往该年举办的亚洲青年羽毛球锦标赛参赛选手。
- 中华民国全国羽球国小杯
- 中华民国全国羽球国中杯
- 中华民国全国羽球高中杯
甲组与乙组
中华羽协在所举办之全国性赛事中的全国羽球排名赛和全国羽球团体锦标赛,将参赛选手和比赛项目分为甲组与乙组。
全国羽球排名赛
- 甲组:甲组比赛仅限拥有中华羽协认可的甲组球员可以参加。
- 乙组:乙组比赛凡具备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者即可参加,每次乙组排名赛成绩将决定选手是否能晋级甲组。中华羽协会于每次排名赛公布晋级甲组名额。
全国羽球团体锦标赛
- 甲组:仅限拥有羽协认可的甲组球员可以报名参加。
- 乙组:具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者,除甲组球员及国小学生外皆可参加。
争议事件
台湾优乃克于2010年起正式签约赞助中华民国羽球协会,合约中要求选手若以国家代表队身分出赛时,必须穿著优乃克提供的服装、球鞋、球拍及球袋。台湾羽球选手戴资颖为胜利体育所赞助之选手,但羽协为保护自身赞助商,要求中华台北代表团参加2016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羽球选手身上不能有其它厂商的商标[12]。事件期间据媒体报导,截至2014年至少已有三名选手及一名教练遭到惩处[13],因选手必须透过中华羽协才能报名参加国际羽联所举办之全球性赛事,而迫使选手就范[14]。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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