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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首部宪法性质的成文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于1911年12月3日议决通过,并由来自10省共22名都督府代表签字确认。其规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方法、临时大总统之权力等。该法律授予总统较大的权力。随后为了限制袁世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11月12日,雷奋、沈恩孚、姚桐豫及高尔登等以江苏都督府代表和浙江都督府代表名义通电全国,促各省派代表到上海商讨筹组临时政府事宜。11月15日,上海、江苏及福建三省代表召开会议,议决成立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1月30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决定以湖北军政府为中央军政府,各省代表转赴武汉,商议组织临时中央政府,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2月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由雷奋、马君武及王正廷起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2月3日,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直隶、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安徽及广西十省代表共二十二人在大纲上签名确认。12月14日奉天、山西、江西及广东四省代表签名追认。
先前文件: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大清帝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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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性文件 1911年(宣统三年)12月3日-1912年(民国元年)3月11日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
后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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