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英语: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Tibet,又称《中英新订藏印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的有关西藏事务的条约,为此前《中英藏印条约》等条约的改订条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4月27日在中国首都北京签订,7月23日在英国伦敦交换批准。条约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保存。

Quick Facts 签署日, 签署地点 ...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藏于台北的条约原件
签署日1906年4月27日
签署地点 大清北京
盖章日1906年7月23日
缔约方 清朝
 英国
保存处 中华民国国立故宫博物院
英国 英国国家档案馆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维基文库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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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04年(光绪三十年)英国侵略西藏第十三世达赖喇嘛逃往蒙古,英军与三大寺寺长罗生戛尔曾等人签定了《拉萨条约》。对此清政府不予承认,英国于是与中国进行谈判。

1905年2月,中英双方在印度加尔各答举行谈判。清政府代表为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英国代表为英印政府外事大臣费礼夏英语Stuart Fraser (diplomat)。由于中方代表唐绍仪在谈判中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而英方代表认为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权,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唐绍仪遂提出中止谈判,并返回中国。9月,参赞张荫棠代替唐绍仪继任全权大臣继续谈判,仍无进展。直至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开谈判。在此期间,由于英国的总理与内阁易人,遂有所让步。27日,中方代表唐绍仪与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正式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英国同意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而中国在不准他国干涉藏境的同时可一如既往治理西藏内政。[1]

条约内容

正约共六款,主要内容有:

  1. 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2. 作为附约的《拉萨条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不许除中国之外任何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只有与中国商定好的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3. 所有光绪十六年(1890年)、十九年(1893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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