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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0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机构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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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49年10月1日 |
撤销时间 | 1954年9月 |
接替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按照相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下展开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农业生产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1949年设立时,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机关设置为办公厅和3司5局:
至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将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所管的垦务工作移交农业部管理。由于当时移民开垦是属于直接发展农业生产的业务范围,所以规定,有关开垦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指导、资料供应等问题,自工作移交后,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主管。由开荒引起的森林保护、水土保持等问题,由农业机关和林业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密切配合,并出台相关办法予以解决。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撤销了下属的农田水利局和农业器械局。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增设计划司,撤销病虫害防治局,并将农政司和畜牧兽医局改为农政总局和畜牧兽医总局。
1952年11月,中央中央决定,在省委以上的党委领导下,一律建立农村工作部门,作为各级党委在领导农村工作方面的助手,其任务是帮助党委掌握农村各项工作的政策方针,而中心任务是组织和领导广大农民的互助合作运动,以便配合国家工业化的发展,逐步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的道路,农村工作的各项具体业务,由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及合作社分别负责。农村工作部与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并代表党委对他们的工作加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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