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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環境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是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主管环境保护工作,并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牌子[1]。
国家核安全局 |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环境保护部党组 |
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 |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
邮政编码 | 100035 |
对外官网 | [1] |
前身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成立时间 | 2008年 |
撤销时间 | 2018年 |
接替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1970年到1974年,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对环境保护作了31次讲话,推动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2]。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出代表团到瑞典参加第一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团长为燃料化学工业部副部长唐克[3]。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同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加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成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58个理事国之一[2]。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审定全国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4]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提出了建立环境保护部的设想,但因当时环保未成为社会共识,最终该提议未被采纳[2]。1982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部分机构、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4]。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5]。
1984年5月(国发〔1984〕64号)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出规划要求,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局代行)[4]。
1984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继续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4]。
1988年7月(国机编〔1988〕4号)将环保工作自城乡建设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明确为国务院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4]。根据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同年8月《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协调。内设办公室、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污染管理司、开发监督司、自然保护司、科技标准司、宣传教育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和外事办公室,局机关行政编制321人[6]。
根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同年4月《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保留国家环境保护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环境保护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内设办公厅(宣传教育司)、计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监督管理司、自然保护司、国际合作司和机关党委,局机关行政编制240人,1996年12月增加到255人[6]。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成立环境保护部的呼声甚高,但因当时机构改革的主旋律是削减过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故该提议未获采纳[2]。1998年6月(国发〔1998〕5号,国办发〔1998〕80号),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作为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4]。根据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正部级机构,是国务院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生态,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内设办公室(宣传教育司)、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国家核安全局)、监督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和机关党委,局机关行政编制200人[6]。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7][8][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此升格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2008年7月(国办发〔2008〕7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4]。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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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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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设立中央纪委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局),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2008年3月,改为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部驻环境保护部监察局)。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为派驻全覆盖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35]。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中办发〔2015〕55号)撤销监察部驻各单位监察局,中央纪委驻各单位纪检组为对外工作联络的唯一名称[36],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其中20家为单独派驻机构,27家综合派驻机构负责监督119家单位。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为单独派驻机构[37][35]。
依据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派驻机构职责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环境保护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主要工作职责是:
根据上述职责,设办公室、第一纪检室、第二纪检室、第三纪检室[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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