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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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简称体育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1]。
其他牌子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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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
局长 | 高志丹 |
副局长 3 | 刘国永、 张家胜、 李 静 |
纪检监察组组长 | 习 骅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000136290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国家体育总局党组 |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
对外官网 | www |
1952—1954 | 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 |
1954—19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
1970—1972 | 国家体育局(对外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牌子) |
1972—19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
1998— | 国家体育总局 |
影像资料 | |
国家体育总局大楼 |
国家体育总局的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11月的“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体委”)。1954年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国家体委”)。1998年3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4月6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简称全国体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通过《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设置“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体委”);贺龙为主任。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成立。根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原“中央体委”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务院副总理贺龙继续担任国家体委主任。1969年6月,贺龙在文革中遭受严重迫害,病逝。
1970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国务院精简机构方案》。其中,将“国家体委”改为“国家体育局”,划归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领导;但对外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名称。1972年2月,国家体委重新由国务院领导。
1998年3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
2020年8月31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原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的全部88家体育系统行业协会[注 1]与国家体育总局分离,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剥离行政职能,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取消对行业协会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招聘工作人员[2][3]。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体育总局承担下列职能[4]: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体育总局设置下列机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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