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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公社(Medieval commune),指的是一种出现于欧洲11~13世纪间的一种城镇组织形式,其城镇居民联合形成政治实体,与当地封建领主建立契约,以承诺付给领主一定数额的货币,换取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中世纪公社被视为社会主义和民主制的雏形,但在各种层面上显得不完善。它们采取多种形式,在欧洲四处的中世纪公社,其制度差异极大,无法用简短的语言一概而论。中世纪公社起源于城市公民的自发运动,这些市民互相效忠,一同承诺要保卫彼此的生命、财产、自由全,并且在纸面文书上缔结了防御条约。这种形式先在意大利北部出现,以一个城邦一个城邦为基础单位,在神圣罗马帝国(当时的德国和奥地利)中以帝国自由城市的形式出现,另外,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波兰的但泽也属于这种类型。
英语和法语单词“commune”(意大利语:comune)以各种形式出现在拉丁语记录中。它们来自中世纪拉丁语 communia,公社的复数形式(共同的,社区的,国家的),实体名词来自communis(共同的)。最后,原始印欧语词根是*mey-(改变、交换)。
当通过暴力起义和推翻获得自治权时,公社常被称为conspiratio(阴谋)(意大利语:cospirazione)。
10世纪期间,在西欧的几个地区,随著农业(三田制)的进步带来了更高的生产力和激烈的竞争,农民开始倾向于居住在有围墙的人口中心。在意大利中部和北部,以及普罗旺斯和塞普蒂马尼亚,大多数古老的罗马城市幸存下来——即使街道上长草——主要是作为教区的行政中心或遥远的国王或帝国权力的地方代表。在低地国家,一些新城镇建立在长途贸易的基础上,那里的主食是毛织业。这些自始至终城镇的所在地,往往是伯爵、主教或领地修道院的坚固堡垒。莱茵兰也建立了这样的城镇。其他城镇只是市场村庄,当地的交易中心。
这些市民需要免受无法无天的贵族和土匪的人身保护,这是聚集在公共围墙后的部分动机,但他们也努力建立自己的自由,处理和管理自己事务的自由,以及免受主教、方丈的任意征税和骚扰的安全,或者算这些默默无闻的社会局外人在谁的管辖范围内。这是一个长期的努力获得特许权的过程,这些特许权可以保证持有市场的权利等基本条件。此类特许权通常以过高的价格购买,或者不是由地方权力机构授予,而是由国王或皇帝授予,他们希望与城镇结盟以集权。
有围墙的城市以企业对最微小层面的干预为代价提供保护免受直接攻击,但一旦城镇居民离开城墙,他(对于几乎不旅行的女性)就会受到农村暴力和无法无天的贵族的摆布。由于中世纪欧洲的大部分地区缺乏提供保护的中央权力机构,每个城市都必须为公民提供自己的保护——无论是在城墙内还是在城外。因此,城镇形成了公社,这是将城市转变为自治公司的法律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公社的发展与城市的发展有关。然而,有农村公社,特别是在法国和英国,其成立是为了保护村民的共同利益。在他们的心中,当公社成立时,人民之间的共同防御协定就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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