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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权是中华民国国父孙文所倡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重要思想之一。在平均地权主义中,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和地价税法,令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使国家得以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所报价收买该幅土地。平均地权同时规定,自报价后,土地所增加的价值,归诸公有(“涨价归公”)。平均地权旨在调和自由主义经济制度所采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采行的土地公有制度,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身上。在平均地权里,土地之所有权被分级,国家拥有上级所有权,人民拥有下级所有权,且无论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没有绝对之土地所有权[1]。
据孙文所言,平均地权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国周代的井田制度,并表示“平均田权者,即井田之遗意也。井田之法,既板滞而不可复用,则惟有师其意而已……。井田制的道理,和平均地权的用意是一样的[2]。”除受中国传统诸思想启发外,三民主义教科书常指出平均地权的提出也被学者认为是受到了当时世界各其他学者的影响。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弥勒的主张之《地租归公论》,其中认为土地具有自然知性能,是属于全人类的财产,不应由任何私人所独占,故其价的自然增值需以课税之方法收为公有。又如美国的亨利乔治倡行之“地单一税”(英语:Single Tax)制度,也是认为土地系天然物,是 上帝所创造给全人类的恩赐,所以个人无权据为私有,社会应以单一税的方式税去地主由土地私有权获得的价值。另如同时代领导德国地改革运动之政治家达马熙克(德语:Adolf_Damaschke)也提出以地价税制收取地租归全国人民的共享,且其之增值应全部归公之作法[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