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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案件,聆訊前事主已移交中國大陸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2008年澳门人身保护令案(案件编号:第3/2008号),申请人甲,姓名并未公开(沿用判词[2]中的代称,下同),答辩人为澳门检察院。2008年2月8日,甲为被澳门司法警察局扣留的胞姊乙入禀澳门终审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称该拘留为非法。但因警方已于2月7日将乙移交予珠海市公安局,法院以嗣后无用为由,宣告诉讼程序消灭。判词引用同一法院于2007年的裁判[1],认定未有为此订立特别法之先,将逃犯移交内地的行为不合法,“这些行为违背公正,动摇法治,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威望。”[2]事件成为法学者关注澳门与内地未订立刑事司法互助制度时引用的案例。
2015年香港铜锣湾书店股东及员工失踪事件后,《南华早报》一篇报导令本案再次为人所知[3]。澳门保安司司长黄少泽则强调,移交有依法律,法院的批评源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2008年2月6日下午,一名女性中国籍香港永久居民乙经外港客运码头欲入境澳门,被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截查。因其涉嫌在中国福州市犯下信用卡诈骗,国际刑警发出红色通缉令,要求一旦拘捕,应移交中国内地。因此,治安警其后将乙转交予司法警察。同日,澳门检察院助理检察长批示,将其移交予珠海市公安局。2月7日执行。[2]
2月8日,乙的胞弟甲以传真向终审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2]甲称,乙的家人曾于2月7日晚上到龙嵩街的司法警察局询问乙的情况,但仅获告知被扣留的乙不在该局,而未说明其去向。甲相信,若乙已获释,则必定会联系家人,但她并未如此作。在扣留已届48小时法定时限[注 1]后,甲称仍未知乙的行踪,相信乙被非法拘留,为其申请人身保护令[注 2]。
法庭收到申请后,通知时任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4][5]提交说明。[2]公函中,局长解释,若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发现红色通缉令中所通缉之嫌疑人,按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应马上通知国家中心局和国际刑警总秘书处,于是联系中国国家中心局,因而得知,2004年6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发出逮捕令通缉乙,要求一旦乙被捕,就移交内地。移交是根据助理检察长的批示。
法院[2]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注 3],举行公开听证。判决起首确认,在甲申请人身保护令之前,乙已被移交至中国内地,但终审法院的管辖权仅限澳门,所以本次程序无法实现申请人的诉求。此为嗣后出现使司法诉讼属无用的情况,故裁定诉讼程序消灭。
同时,法院重申,在2007年澳门人身保护令案[1]中,终审法院已裁定,将逃犯移交至澳门以外,须受特别法律规范,但现行法律仍未规范移交至中国内地之事,所以即使有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检察院和司法警察局亦不能以此为由,拘留被通缉人士。
法院称,可能有人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但至判决前,看到的理据衹是“空泛的口号,并无实质内容”。而且即使有分歧,在法治地区,法院在管辖权范围内所作判决,较其他当局的决定为优先[注 4]。况且连澳门与大陆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都要有协定[注 5],则移交逃犯方面更需法律或协定规范,方能保证合法性,因为在侵犯人的基本权利方面,民商事与刑事无法相比。
所以,法院斥责当局,尽管已有2007年裁决,
有关当局仍然在没有任何法律或协定规范、没有立案、没有给予被拘留人士辩护机会、亦没有法官的移交命令的情况下坚持将逃犯移交内地。这些行为违背公正,动摇法治,影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威望。
2009年,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方泉[6]认同判辞对当局未执行2007年澳门人身保护令案裁判严厉批评之说,认为如此确实从既判力和信服力两方面,损害澳门司法权威。但同时,她称终审法院的立场“自相矛盾”:按《刑事诉讼法典》[注 6],若不遵守终审法院就人身保护令之请求而对被拘禁人的处断,则可处渎职罪[注 7]的刑罚,但终审法院一方面谴责不遵守既有裁判,另一方面却并未追究助理检察长。而且,她认为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诉讼标的应仅限拘留之事,而非移交之事,终审法院“捆绑和混淆”两件事,凭借的逻辑是“因为移交不合法,所以拘留也就不合法”,但是,两事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必要条件关系。国际刑警澳门支局按法规[注 8]有权根据情报,拘留正被外地当局通缉的人,并协助将之送交具职权的司法官,可在满足刑诉法[注 1]的前提下合法拘留嫌犯,“应不存在合法性的疑问。”
2013年,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强[7]称本案与2007年澳门人身保护令案一同反映检察院与终审法院在移交逃犯一事上有实务分歧,需要解决。其明确支持检察院的观点,质疑法院的理据,认为是基于错误理念,且不论主观上何等善良,其客观作用就是纵容犯罪,反问“难道澳门要的就是这样的成为犯罪分子天堂的‘威望’?”他认为,即使在“没有协议和专门法律的情况下,依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遵循‘对等互惠’原则”,仍是可以移交逃犯,衹是最好还是尽快订立协议;反而是澳门终审法院因为对实务的错误认识,以“似是而非”的理由,对澳门与中国内地移交逃犯的“默契和惯例横加干涉”。此前另一篇论文[8]中,赵称法院判决的“依法移交”理念“还是有道理的”,衹是两地在移交逃犯问题上进展不大,甚至“回归后还不如回归前”,令人失望。
2015年铜锣湾书店股东及员工失踪事件后,2016年2月,记者拉克尔·卡瓦略在南华早报刊出一篇报导,描述本案与2015年吴权深递解案同为“法外”(extrajudicial)途径的移交,又访问澳门律师公会主席华年达,他认为不论此类案件数目多少,其原则都是有错。[3]港澳多个新闻媒体引述该报导[9][4][10][11],有民众评论是南华早报提起才令本案再受关注[12]。该报导出版一日后,已晋升为保安司司长的黄少泽主持“2015年度刑事犯罪及执法数据简报会”,期间表示移交有依法律,法院的批抨是基于法律理解不同,而且为避免检察院与法院再起矛盾,当局已不再处理类似事件,澄清2008年后澳门已不再将香港居民移交中国内地[13]。他又指出,法律没有限制香港居民不可移交,强调会依循“一国两制”的做法,“从来、绝对、百分百”没有涉及澳门居民[11],而且按一般原则亦是绝对不能移交澳门居民。[14]
2019年,澳门大学法学院另两位助理教授米格尔·马内罗·德莱莫斯与特蕾莎·兰克莉·萝巴洛[15]认为,澳门两个司法机构在事件中的冲突,具指导价值。一边是法院,高举法治和程序正义,却导致澳门可以移交逃犯予世界各国[注 9],唯独不能移交到中国;另一边,检察院重视合作灭罪,甚至“可能重视政治高于法律”(possibly, a prevalence of politics over law),造成的后果是,移交与否是由检察权或警权决定,而无程序保证。两边的后果皆“难以下咽”(hard to stomach)。论文发表前,正值香港政府将逃犯条例条订草案交由香港立法会审议,作者认为倘获通过,可能属“一国两制”的“一国”内移交逃犯的重要一步。[15]:767
澳门社运人士周庭希在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也评论了本案,认为是2007年案之后,澳门当局“寻求方法避开移交可能出现的司法挑战。”[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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