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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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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服饰是指在清朝有正式职位官员的官方着装,分为朝服、吉服、常服、行服、雨服。
清廷对官员的办公着装有着明确的限制,不同品级有不同的着装,不能自行更改装束。
后金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初定补服制度,顺治年间有改动,至乾隆朝定制无改。[1]
清代官服中有对襟褂子,有大褂与短褂之分。其中大褂缀有补子,前胸的补子一分为二,后背补子则为完整面。因有补子,又称补服或补褂。补服形式比袍短又类似褂但比褂要长,其袖端平,对襟,所以或称“外褂”、“外套”。补服都是玄色(因避玄烨讳,称石青色),所衣料可为缎、绸、纱等材质。皇帝、皇子、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固伦额附及其皇太后下至七品命妇皆为圆补,镇国公以下及文武百官皆为方补。可搭配朝服袍、吉服袍与常服袍穿用。另短褂又称“马褂”,其长度短于大褂半截,约至腰际,因多搭配行服袍使用,故又称“行服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