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钧(1857年3月29日—1942年1月23日),字紫石,亦字止石,晚号止叟江苏省扬州府泰州(今海安市)人。中华民国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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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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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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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出生1857年3月29日
逝世1942年1月23日
籍贯 大清江苏省扬州府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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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清末事迹

韩国钧21岁中秀才。23歳参加乡试合格,中举人。1898年(光绪15年),任开封府发审差兼按察使署督审局议员。此后,在各地担任知县。1902年(光绪28年),调任河北矿务局总办兼交涉局会办。翌年11月,任直隶的养蚕业学校的总办。1905年(光绪31年),赴日本考察实业。[1]:2657

1906年归国后,任陆军参谋处及矿政调查局总办。不久,调往赵尔巽领导下的奉天省。1907年(光绪33年)2月,任奉天交涉局局长兼开埠局局长、农工商局副局长。同年8月,调任两广督练公所参议兼兵备署总干。1909年(宣统元年)9月,任奉天劝业道及署工商司。1910年(宣统2年)2月,兼任葫芦岛商埠督办。1911年(宣统3年),任办理防疫事宜,9月升任吉林民政司司长。[1]

民国事迹

中华民国成立后的1912年(民国元年)11月,韩国钧辞职归乡。1913年(民国2年)8月,就任江苏省民政长。1914年(民国3年)7月,调任安徽省民政长(后改为巡按使)。1915年(民国4年)辞职归乡。经营泰源盐垦公司,办理运河工程局相关事务。1920年(民国9年)8月,就任运河工程局会办。1922年(民国11年)4月,被任命为山东省省长,但未实际就任。同年6月,就任江苏省省长。1924年(民国13年)12月,兼署江苏督办。翌年1月,不再兼署江苏督办,2月辞去江苏省长职务。此后返回家乡,继续从事制盐业及水利事业。[1]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韩国钧在野,专心从事制盐业、水利事业。1931年(民国21年)夏,江苏省内的运河决口,韩国钧应江苏省政府之聘,致力于复修水利的事业。此后,历任国民政府的全国水利委员会委员,江苏省政府的禁烟委员会、农民银行委员会、赈灾委员会委员。晩年,韩国钧回到家乡。汪精卫政权成立后的1941年(民国30年)9月,日军及汪精卫政权强迫其出任公职,被其拒绝。1942年(民国31年)1月23日,韩国钧逝世,享年86岁。[1]:2657-2658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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