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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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是有多个住宅单元,具有共同基地和共同空间或设备,或共同持分土地产权、公共设施的建筑物[1][2][3]。符合条件的公寓、公寓大厦、透天厝、透天独栋、别墅社区、住宅大厦及住商大楼等皆可属之。在台湾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2]中国大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4]进行管理。
集合住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中下阶层罗马人所居住的贫民住宅——因苏拉(insula)。中国代表性建筑有福建土楼[5]。最早的公营住宅是伦敦郡议会所规划的Boundary Estate[6]。
在台湾、香港、澳门、新加坡等人口密度高的地方,以及各国都市区经常可以看到各种集合住宅。物业管理单位(可能为政府、屋主、或住户协会)有权决定居住单位经营、销售、出租的方式。文化及与法律制度等因素影响了各国住宅自有率和集合住宅主要的运作模式。欧洲的租屋比例高,尤以瑞士、德国、奥地利为最[7]。德语表示集合住宅的词Mietshaus意思即为“出租公寓”。瑞士、德国政府强力保障干预市场,限制租金调整、要求房东义务,且不得片面终止合约[8]。相较瑞士的43%住宅自有率,日本为61%,台湾85%,新加坡、中国大陆则在90%以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