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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母系,是指在父系社会中的一种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继承产业,解决家庭缺乏男性继承人的问题。在一个父系传承为主、女性无继承权的地区,如一名出嫁女性,其原生家庭的家产、事业无子传承,就可以令孩子过继母系,获得继承权。过继后由于与母亲同姓(特殊情况采用双姓[1]),常被视为从母姓。
过继母系也会影响一个人的族群认同或国籍,如于二二八事件中遇害的汤德章律师,父为日本东京人,母为台湾台南人,汤律师因过继母系,被视为台湾人[2]。
直接由母方家族的男性成员收养,最常见是由生母的兄弟收养,即原来的舅父成为养父[1],随养父姓。但也有由再高一辈成员收养的例子,例如西晋时期贾充因亲生儿子贾黎民等夭亡,无子继嗣,于是收养幼女贾午与丈夫韩寿所生之子为贾黎民的嗣子,改名贾谧。琉球国医学家魏士哲也曾因外祖父应瑞麟无子而过继为其养子[3]。
婿养子是男方成为女家养子,所生子女继承母家的习俗。
抽猪母税,又称抽猪母租。是闽南人、台湾人的一种过继母系习俗[6]。
原指早期闽南旧习,农家将母猪借予佃农或他人饲养,直到母猪生小猪时,可取回部分的小猪,当作自己的报酬。“抽猪母税”后成为一句婚姻的台语术语,是指台湾人早期的一种惯例:入赘的男子,约定由一个或多个儿子“从母姓”,为女方继嗣,是为“抽猪母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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