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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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的性别认同与其出生时的指定性别不一致或没有文化的相关性,因此性别认同通常也与该指定性别相关的性别角色和社会地位不相关,则该人可能被认为是跨性别。他们可能已经或可能打算建立一个符合其性别认同的新的性别身份。变性人通常被认为是跨性别的一个子分类,[1][2][3]但一些变性人拒绝被标签为跨性别人士。[4][5][6][7]
在全球范围内,大多数司法管辖权只承认两种传统的性别身份和社会角色,男人和女人,但往往也会排除任何其他性别认同和表现。但是,有些国家通过法律承认第三性别。现在世界对“男人”和“女人”典型范畴以外的延伸范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许多自我描述现在正在进入文学,包括泛性别,X性别,性别酷儿和无性别。从医学和社会角度来看,“性别转换症”一词正在被性别认同障碍或性别不安所取代,跨性别人士,跨性别男性和跨性别女性等词汇正在取代变性人群。
这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和跨性别问题。这些问题中的大多数通常被认为是家庭法(民法)的一部分,尤其是婚姻问题以及跨性别从配偶的保险或社会保障中受益的问题。
提供给跨性别者的法律承认程度在全球范围内各有不同。许多国家现在通过允许改变个人出生证明上的法定性别来合法地承认性别的重新指定。许多跨性别需要进行永久性手术来改变自己的身体,例如性别重置手术(SRS)。或者是通过荷尔蒙手段,性别肯定激素治疗(GAHT)半永久性地改变他们的身体。在许多国家,这些身体的改变是法律性别承认所必需的条件。少数国家中,法律方面与医疗保健直接相关,即相同的医疗机构或医生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继续治疗,随后的法律承认过程会包含这两个状况而有不同的结果。在某些国家,除了出生时错误的性别指定,无论透过多少医疗上的改变,都无法改变自己的法定性别。
在一些司法管辖权,跨性别(被认为是非变性人)可以从对变性人的法律承认中受益。在一些国家,明确的“性别转换症”医学诊断(至少在形式上)是必要的。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性别不安”的诊断,或者仅仅是确定了非常规性别角色的事实,对于部分或全部可用的法律承认性别就足够了。DSM-V将性别不安视为官方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