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犯
任何因其人口、信仰或其非暴力表达而被监禁的人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良心犯(英语:Prisoner of conscience, POC),是彼得·本南森在1961年5月28日为《伦敦观察家报》撰写的文章(“被遗忘的囚犯”)中创造的一个术语。该词常与人权组织国际特赦组织有关。与政治犯不相同。良心犯可以指因政治见解、性取向、族群、宗教而入狱的任何人,也可以指因非暴力表达其信念而被监禁或迫害的人。
良心犯受到《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及《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关于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权利保护[1]。
陈卫、[2]当知项欠、[3]艾尔西丁·伊斯莱尔(Ershidin Israil)、[4]高智晟、[5]郭飞雄、[6]郭小军、[7]刘晓波、[8]毛恒凤、[9]师涛[10]等人被国际特赦组织认为是良心犯。美国国会343号决议指引自由之家报导,称中国监狱中一大部分群体是因政治入狱。[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