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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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法语:Convention Cadre des Nations Unies sur les Changements Climatiques,缩写作CCNUCC;英语: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缩写作UNFCCC或FCCC,台湾作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注 1]),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的一个国际公约,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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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多边环境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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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1992年5月9日 (1992-05-09) |
签署日 | 1992年6月4日-14日 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 |
签署地点 | ![]() ![]() |
生效日 | 1994年3月21日 (1994-03-21) |
生效条件 | 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
签署者 | 165国 |
缔约方 | 198(截止至2024年)[1] |
保存处 | 联合国秘书长 |
语言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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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
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 de Boer)。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控制或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5]。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协议》。2015年12月12日由195国于在2015年联合国气候峰会中通过《巴黎协定》,取代京都议定书,冀望能共同遏阻全球暖化失控趋势[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