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习惯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国际习惯法,更加准确的说法是习惯国际法(英语: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也称国际习惯,是包含某些习惯性原则的国际法的渊源,其构成要素包括国家的一致行为及法律确信。习惯国际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条约一起被国际法院、法学家、联合国及其成员国承认为国际法的三大基本渊源。
尽管各国政府对习惯国际法具体包含哪些规则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是多数国家政府都在原则上承认习惯国际法的存在。
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罗列了可用于证明某项习惯国际法存在的证据形式:国际条约、国内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国内法律顾问的观点、外交信函和国际组织的惯例。[1]2018年,该委员会以评注的形式正式通过了关于习惯国际法识别的结论。[2]联合国大会接受了这一决定,并鼓励各国将其尽可能广泛传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