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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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英语:Private company、Closed company)指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限制股份转让,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英语:Limited liability)公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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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有不同的用语和法规(另见Private limited company(英语:Private limited company)):
- 台湾称閉鎖性公司(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法源为《公司法》,其用语源自日本的閉鎖会社,美国的closely/privately held corporation。另一种型态为有限公司,法源为《公司法》,源自英语的limited company[2]。
- 香港称私人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法源为《公司条例》,其用语源自英国的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 中国大陆称有限責任公司,法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用语源自英语的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封闭型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股份不公开公司(close corporation),也算是非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3]。相对于公开发行公司,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它们如何处理财务讯息,公开披露与否;在目的上封闭型公司尽量减少税赋支出,而上市公司则增加股东的利润。经常误解的是封闭型公司规模较小,组织架构比较简单,事实上,有很多大牌公司也是封闭型公司 ,如玩具反斗城、玛氏食品、嘉吉公司、科氏工业和彭博社等。
封闭型公司的体制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封闭,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于此相对的是,股份能自由流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股份公司。
封闭型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会成员,都是自然人或其他私人法人。封闭型公司的组织架构比较简单,如中小企业,不过也有些封闭型公司是大集团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它们的公司治理及透明度,不必向外公报,除非是指定业务的封闭型公司,如私营银行、证券公司、慈善团体等。
上市公司私有化或封闭化(Go Private)是指控权股东向其他小股东全数买入他们持有股份,申请撤销上市地位,非上市公司是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