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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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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澳大利亚采用联邦制的君主立宪制度,其六个州政府和一个联邦政府都是具有部分主权的政治实体,虽然由同一人担任各州和联邦的君主,但在主权层面上这七个王位互不隶属。各州和联邦的法理关系由《澳大利亚宪法》管制,具体来说在各州(state)境内,联邦政府掌握由各州通过宪法赋予的部分立法、行政、司法权(例如国防、外交、进出口等涉及主权的外部事务和经济政策、税收以及一些全国范围的立法和公共服务,比如福利署和邮政),其他政府权力(例如教育、卫生等)由各州保留。此外,联邦政府直接领有联邦领地(territory)。在各“领地”,联邦政府通过联邦立法设立了领地政府,其中一部分领地政府具有与各州政府相似的自治权,但联邦可以通过立法限制或取消领地的自治权。而一些其他较小的领地政府则更接近联邦的直属行政机构。在州和地域最大的自治领地(北领地),州和领地政府下辖具有一定自治权的地方政府,是为第三级政府,例如道路、规划、绿化、垃圾处理等地方性的政府职能下放到地方政府层面。在地域较小的自治领地,例如首都领地,领地政府直接担负地方政府职能。
此外澳大利亚的政治结构确保了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政府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旨在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和服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