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和平会议,亦称海牙会议,旧译作海牙保和会世界保和大会万国和平会议等。第一次会议于1899年5月18日到6月29日举行,参加的有等二十六国。第二次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到10月18日举行,参加的有四十四国,包括第一次会议的全体参加国。两次会议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三个宣言,合称“海牙公约”。

1899年会议现场
1907年会议现场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由俄罗斯帝国皇帝尼古拉二世于1898年8月29日提出,于1899年5月18日在荷兰海牙豪斯登堡宫正式举行,并于同年7月29日签署,1900年9月4日生效。 1899年“海牙公约”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后来原本的第四部分由于某种原因,被归纳于第一项附加声明,并另扩增二项而成为三项宣言):

第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陆战法规和惯例
第三、采用1864年日内瓦公约内的海战原则
第四、三项宣言:
  1.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类似新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裂物
  2. 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各种毒气的投射物
  3.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膨胀变形的投射物,如达姆弹

该公约的主要作用是限制现代技术在战争中使用;此外,并建立了常设仲裁法院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

在1907年举行的第二次会议,因为几个重大决策导致失败。然而,参与会议的主要列强也尝试了在20世纪成功的国际合作。

第二次会议由美国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1904年提出,但因为日俄战争而推迟。第二次和平会议在1907年6月15日至1907年10月18日举行,它扩大原有的海牙公约,修改了一部分条文,并加入了新内容,对海战规范更加注重,类比陆战原则以制定海战特别规则[1]。英国试图以国际安全为由限制大国军备,但以德国为首的其他列强,担心英国试图阻止德国舰队的增长。德国也拒绝强制仲裁的建议。但是,会议却扩大了自愿仲裁机制,订立公约规范收集债务、战争规则,以及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协议于1907年10月18日签署,并在1910年1月26日生效,包含13份公约和一项宣言,其中12份已经各国批准生效:

  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2. 限制武力索偿契约债务
  3. 开战规则
  4. 陆战法规和惯例
  5. 中立国在战时的权利与义务
  6. 开战时敌国商船的地位
  7. 商船改装军用的规则
  8. 布建自动触发水雷的规则
  9. 战时海军炮击规则
  10. 采用1906年《日内瓦公约》的海战原则
  11. 限制在海战中行使捕获权
  12. 创建一个国际法院(待决,后于国际联盟时期成为常设国际法院
  13. 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项宣言:

  1. 禁止从气球上发射投射物和投掷爆裂物

第三次和平会议的夭折

第三次会议预订议题希望根据多数原则确立强制管辖权,并首次讨论筹组一个国际行政机构,以建立集体安全制度;原计画于1914年举行,后来因国际情势复杂问题而改期延至1915年,终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而取消;战后则被组织国际联盟的具体倡议取代。[2]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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