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快(1974年10月28日),中国作家、学者,曾任《炎黄春秋》执行主编。曾为《新京报》、《南方都市报》、财经网等媒体撰写专栏,出版的专著有《讲武论剑》《红楼梦古画录》《官心民意》《亚财政》等。[1]

争议

《爱国家不等于爱朝廷》

2010年4月11日《南方都市报》历史评论版刊登了洪振快文章《爱国家不等于爱朝廷》。事后,《南方都市报》网站将此文章下线,历史评论版编辑朱蒂被停职,有媒体称时任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亲自批示要求将朱蒂停职。[2]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

2013年9月9日,财经网发表了洪振快的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不久,《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刊登了洪振快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2015年8月17日,五壮士幸存者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洪振快侵犯名誉权荣誉权。2016年6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洪振快败诉。洪振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洪振快的文章未正面评价狼牙山五壮士,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进行了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评价,虽无侮辱性语言,但是通过强调细节引导读者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进而贬损五壮士的名誉。法院判决洪振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媒体上连续五日刊登公告,向葛、宋二人道歉,消除影响。[3][4][5]2016年10月21日,由于洪振快逾期未履行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将一审、二审判决书摘要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费用由洪振快承担。[6]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10月19日将这两起案件公布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7]2018年12月19日,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第19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称,此案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5][4]

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名誉权案

刊有洪振快《“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的《炎黄春秋》杂志2013年第11期出版后,郭松民、梅新育在新浪微博上批评这篇文章,称《炎黄春秋》涉事作者、编辑是“狗娘养的”。黄钟是这篇文章的编辑。事后,黄钟、洪振快将郭松民、梅新育分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指控郭、梅二人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2015年5月4日,海淀、丰台法院通知黄、洪二人案件将在5月12日、13日进行不公开审理。2015年12月21日、22日,海淀法院、丰台法院先后公布判决,裁定郭、梅胜诉。[8][9]黄、洪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洪振快的文章涉及事件重大,涉及历史人物的重新评价,应当预见到会面临激烈的批评,应当承担相应的容忍义务;郭、梅的言论虽然用语不当,但主旨和主观动机是出于维护英烈形象,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郭、梅的微博并非针对黄、洪二人,并未影响二人社会声誉。[10]此案在中国引进了关注与议论。[9]2016年10月19日,这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7]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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