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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国籍法乃是根据《有关比利时国籍的法案》订立[1],旨在确立比利时公民的定义,以及规范加入和退出比利时国籍的方式。
最早的一套《比利时国籍法》于1932年12月14日颁布,并曾于1951-67年间六度修订。在1967年第六次修订前,旧国籍法主要依循父系血统主义,以辨别比利时公民身份。
由于原来的旧国籍法无法适应比利时的长远发展,比利时联邦政府于1984年另订一部新的国籍法,成为现行的《比利时国籍法》,于同年6月28日正式通过。随后,该法案亦获得比利时国王御准,于1985年元旦起取代旧国籍法[2]。自1991年起,新国籍法曾多次修订,而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8年。
所有在1984年12月31日或以前(即旧国籍法仍然生效时)出生人士,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才能凭出生而取得比利时国籍[3]:
而根据新国籍法的过渡条文,于1967年1月1日(即旧国籍法最后一次修订生效日)至1984年12月31日前出生、并且具备上述条件人士,于1985年1月1日起仍为比利时公民。
而自1985年1月1日(新国籍法生效日)起,循出生而获授予比利时国籍的对象有所扩大,详列如下[5]:
此外,若该人于比利时出生,但父母只有外国国籍,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特定条件,亦可凭出生而成为比利时公民:
按照新国籍法的规定,18岁或以上的外国人若要成为比利时公民,可按照所需条件,循声明或归化途径入籍[6],分别在于政府只对受理归化与否,才具有酌情权。
按照现时的情况,循声明途径入籍为外国人成为比利时公民的最主要途径,每年大概有3-4万宗个案。目前,该等移民主要来自叙利亚、摩洛哥、罗马尼亚、伊拉克及阿富汗[7]。
而对于18岁以下的外国人而言,若其父或母任何一方成功循以下途径入籍,他们将一并成为比利时公民[8] 。
外国人若要循声明方式成为比利时公民,只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有关声明仪式的内容,详见下文“入籍仪式”部分。
归化亦是外国人加入比利时国籍的另一种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所有特殊条件,并通过归化委员会的审批[9]:
由于归化入籍方式专为特殊人才而设,申请人获豁免居留期要求(而在2013年元旦前,则仍需在比利时住满3年)。
除了依法被剥夺国籍外,其他自愿或被自动退出比利时国籍的人士,均可申请复籍,要求如下[10]:
若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其中一种,有关人士将丧失比利时国籍[11]:
他们将被自动退出比利时国籍。
此外,若父母均丧失比利时国籍、儿童被外国人领养,以及原先为无国籍的比利时儿童在18岁前获得其他国籍,18岁以下儿童亦会因而失去比利时国籍。
上述人士(除了被强制剥夺者)虽然已经退出比利时国籍,但不论是否有意复籍,仍具有在比利时的永久居留权[13]。
自2008年4月28日起,比利时全面容许公民持有多重国籍,但具体仍受限于相关第三国的国籍法规定[14]。此前,比利时公民可持有的多重国籍,仅限于奥地利、丹麦、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西班牙及英国。
而按照2007年6月9日前的规定,比利时公民不能持有多重国籍,否则会被自动退出比利时国籍。
不论申请入籍途径,申请人均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副本,以作核实:
若申请人初步成功申请入籍,申请人必须于居住地所在的国籍登记处,出席声明仪式,并亲自以法文或荷兰文,书写及签署以下声明书,内容如下:
法文版(具法律效力):
Je déclare vouloir acquérir la nationalité belge et me soumettre à la Constitution, aux lois du peuple belge et à la Convention de sauvegarde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
荷兰文版(具法律效力):
Ik verklaar Belgisch staatsburger te willen worden en de Grondwet, de wetten van het Belgische volk en het Verdrag tot bescherming van de rechten van de mens en de fundamentele vrijheden te zullen naleven. |
英文语意如下:
I declare my desire to acquire the Belgian nationality and to submit myself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Belgium, and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
中文语意如下:
本人谨此声明加入比利时国籍之意愿,并必遵行宪法、比利时法律,以及欧洲人权公约。 |
而在声明仪式完成后,有关申请会提交予检察官作犯罪纪录审核。一般而言,若在声明签立后4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决定书,或获发“正面决定书”,即算成功入籍。随后,相关人士会获邀办理公民身份证,而名单亦会刊宪生效[16]。
若因获发“负面决定书”而入籍失败,申请人亦可向法院上诉,寻求推翻此决定。
比利时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然而,比利时公民亦须遵守国内及欧盟法律;此外,外国人在完成入籍手续以后,亦必须第一时间加入居住地的市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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