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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内行使检察权及法定职务者被称为检察官。检察机关通常负责审查执法机关所上交之案件并决定最终是否起诉被捕人。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7年1月11日) |
检察机关在各国的制度中都有着不同的架构定位。在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中,检察机关多采用“审检分立”模式而独立设置于司法机关之外,由行政机关所管辖(英国、美国、香港);而在采用欧陆法系的国家中,检察机关则多采用“审检合署”模式而设置于法院内部或隶属于法院,由司法机关所管辖(法国、德国、改制前的中华民国[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则设置了独立的检察院。
中国内地的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检察机关拥有以下权力[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关为律政司(英语:Department of Justice,缩写DOJ),首长为律政司司长。律政司下设刑事检控科,负责提出绝大部分刑事检控、(刑事)司法复核。律政司并草拟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行使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首长为检察长。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职责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刑事诉讼;维护合法性及法律所规定的利益。 为履行上述的职责,法律赋予了检察院广泛的权限,主要包括:
依法院审级,在法务部下设最高检察署、台湾高等检察署(及台中、台南、高雄、花莲、智慧财产等分署)、福建高等检察署金门检察分署及22个地方检察署(例: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基于检察一体原则,由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依法指挥监督该署检察官及下级各高等检察署及其分署之检察官。法务部长则仅有行政监督权。
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缩写DOJ)和联邦地区检察署(United States Attorney)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联邦检察系统的首脑是联邦检察长(司法部长)。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一般由州检察长办公室和州检察署组成。由于美国各地的司法传统不同,所以各州检察官的称谓也不统一,包括州检察官(State Prosecutors)、地区检察官(District Prosecutors)、县检察官(County Prosecutors)、公诉律师(District Attorney)、县公诉人、法务官、地区检察长等。市检察机关是独立于州检察系统的地方检察机关,但并非所有城市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在没有检察机关的城市,全部检察工作都属于州检察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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