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香港社会法人组织的形式之一。在香港,所有的业主立案法团都是按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

业主立案法团的出现,是为了改善香港的物业管理架构。政府以“小政府”策略,用者自理,让大厦的业主自行解决自己大厦管理的事务。业主立案法团是法定团体,具有若干法律权力管理大厦。截至2010年8月底,全港共有9162个业主立案法团,其中7250个是在各区民政事务处协助下成立的。[1]

架构

业主立案法团的架构,由上至下:

  • 业主大会:如公司的股东大会。成员是该大厦(建筑物)的全部业主(业权人),按个别业主占大厦公契的份数,在大会上有投票权。
  • 管理委员会:如公司的董事局。成员由以上的立案法团股东大会投票选出。委员会成员也是业主,他们在委员会议中决策日常大厦管理事务。不过,重大事项如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年审核数师、大厦外墙工程招标等将会提供方案,再交由业主立案法团大会投票决议。
  • 业主立案法团主席就是该立案法团委员会的主席,如有限公司的主席,跟其他委员一样是代理人角色,按组织章程行事。

个案

  • 一﹞香港岛大坑道瑞士花园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用法团支付的交际费捐款给希望工程土地注册处裁定其行为越权。 [2]
  • 二﹞添喜大厦1994年伤亡案,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足,虽然业主立案法团最后清盘,所有个别业主按大厦公契份数,还需负责赔偿责任。
  • 三﹞帝峯豪苑2013年新旧管理公司交接,结算至2015年尚未完成,引致纠纷及会计管理的改变,这些责任应由那一方负责?
  1. 管理公司不回复会计账目的查询,法团或业户可向那个机构投诉?
  2. 管理公司离任前超额预支,又有那个政府机构会规管?
  3. 政府将管理屋苑的营运和法律责任交予业户身上,合理吗?
  4. 租户的保障比业主多,小业户懂得看会计报告吗?理解自置物业的存在风险吗?
  • 四﹞管理公司的营运基金:2015年年初收到的投标建议书内,竟有物业管理公司阐明屋苑的管理‘收益全数直接存入法团户口,法团无须先付营运基金予本公司,本公司收费下期呈报支取’,理应获得最高评价。落选原因:
  1. 管理职员以包薪形式提供服务,即管理公司全权负责人事、医疗和薪酬费用。理论上方便管理公司统筹和表现评估,避免法团过份干预而须公开雇员资料。好处是法团可少操心;唯有些委员却担心管理公司会克扣职员福利,支付最低,谋取最高利润。﹝解决方法:管理公司可与法团详细议论所有管理职员的包薪预算支出项目,甚或季度或半年汇报实际支出,若节省或支出超过百分之五以外的差额,退回或由法团资助超支部分。﹞
  2. 很多法团委员和业户对企业和人事管理、会计和财务预算不太了解,只因包薪总金额超出薪酬约20%而拒绝进一步的商议;却不明白管理公司也为了减少人事争议事故而影响与法团的长期合作关系。

相关

参考

外部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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