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肇甫(1885年11月4日—1951年7月20日),字伯申四川巴县[3]中国近代政治人物,曾任大总统府秘书、临时参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4]临时参议院全院委员会委员长、四川省临时参议会议长、立法院立法委员司法院大法官。日本明治大学毕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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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甫中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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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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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伯申[1]
出生1885年11月4日
 大清四川省川东道重庆府巴县
逝世1951年7月20日(1951岁—07—20)(65岁)
 中国重庆市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配偶江伯鸾[2]
儿女李显京、李显同、李显甲(子)
李显华、李显宜(女)
父母李杜(父,名克嶷,字凤九,光绪十五年己丑恩科举人,历任山东巨野知县,民国后任直隶通县知事)
鞠氏、夏氏(母)
著作《四川省方志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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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光绪十一年乙酉九月二十八日(1885年11月4日)生于巴县智里四甲中湾[5]

幼年入私垫,攻读经史,研习法学。清朝光绪卅一年(1905年)东渡日本,入明治大学法科肄业。 1905年8月,加入中国同盟会,并任执行部书记。

宣统三年十一月(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任为临时大总统府秘书处总务组组长。 1912年3月,被选为临时参议院参议员,并当选为临时参议院全院委员会委员长。民国二年(1913年)1月,李当选四川省第三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 民国五年(1916年),第一次恢复国会时,仍任众议院议员。民国十一年(1922年),第二次恢复国会时,再任众议院议员。

民国十二年(1923年),反对曹锟贿选,愤走上海,执律师业。 民国廿六年(1937年),七君子案中,担任沈钧儒的辩护律师。 民国廿八年(1939年),任四川临时参议会议长。民国三十年(1941年)10月,任四川省政府委员兼秘书长,1947年辞职。

民国卅七年(1948年)1月,当选四川省第五选区立法委员,曾出席第一会期法制委员会、国防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民国卅七年(1948年)7月,当选为司法院大法官[6]民国卅八年(1949年),返重庆,任南林学院院长。

民国四十年(1951年)3月12日,重庆全市戒严。13日,被捕于金刚塔德园一号,旋被押公安局蹇家桥真原堂看守所,7月绝食死于押所[7][8][9][10][11][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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