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资产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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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保存法》是台湾为保存及活用文化资产,充实国民精神生活,发扬多元文化而立之法[1],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宣扬及权利之转移均依此法规定,该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2]。该法最早于1982年制定,于2005年进行整体性与结构性的修法,2016年进行全文修正,现时共有11章、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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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文化资产保存法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施行日期 ...
文化资产保存法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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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82年5月28日[注 1] |
修正次数 | 9 |
最新修正 | 2023年11月29日总统公布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文化资产保存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相关资讯 | |
备注 | 《古物保存法》1982年5月26日公布废止,《文化资产保存法》取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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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该法,文化资产为具有各种价值经指定或登录而成的事物,有形文化资产分为古迹、历史建筑、纪念建筑、聚落建筑群、考古遗址、史迹、文化景观、古物(国宝、重要古物、一般古物)与自然地景与自然纪念物等九类,无形文化资产则分为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口述传统、民俗、传统知识与实践、保存技术及保存者等六类[3];除自然地景与自然纪念物由农委会主管外,其馀各类均由中华民国文化部为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