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年金,或称“敬老津贴”,在台湾由范振宗于新竹县县长任内首创,针对年满65岁的新竹县县民,每月发放6000元[1]。陈水扁担任台北市长时也跟进,至其2002年总统任内时,改为每月发放新台币3000元。[2]今日台湾的国民年金,则继承此对于老人的基本生活的保障[3][4],并改名为“老人基本保障年金”。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0年9月24日) |
老年基本保证年金
发给3,628元(之前97年10月至100年12月为每月3,000元,101年1月至104年12月为每月3,500元,105年1月起为每月3,628元)
国民年金法施行时,已年满65岁国民,在中华民国(台湾)设有户籍,且于最近3年内每年居住超过183日,而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符合资格的人可直接向劳保局国民年金业务处申请,之后每个月会汇入当初申请的帐户。[5]
- 举凡军公教人员,不论其月退或一次退的金额有多少,皆不可请领老人年金。导致对于为国家奉献一辈子的基层军公教人员的不平等待遇。
- 凡是早已脱产给子女的富豪们,如最近一年度个人名下的所得未达5万,反而有机会可以请领老人年金的诡异现象。
- 没有缴费的老人基本保障年金及残障基本保障年金的那些族群却可以领取年金极度不合理拖垮国民年金财务与影响国民年金缴费率。
参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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