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历史上的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德语: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9至1990年10月3日存续期间所使用的宪法。该宪法共有三个版本,最初的版本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内容与《魏玛宪法》高度相似。[1]这一宪法最初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一个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由于最初的宪法未能准确反映东德的政治气候,东德遂于1968年颁布了新宪法,并在1974年颁布修正案。 1949年3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封面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德语: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1949至1990年10月3日存续期间所使用的宪法。该宪法共有三个版本,最初的版本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内容与《魏玛宪法》高度相似。[1]这一宪法最初规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是一个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由于最初的宪法未能准确反映东德的政治气候,东德遂于1968年颁布了新宪法,并在1974年颁布修正案。 1949年3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