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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绝育(德语:Zwanghafte Sterilisation;英语:Compulsory sterilization)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透过立法强制某些类型的人结扎、绝育。通常是出于所谓“优生学考量”,也有“为了社会经济与福祉”,避免某些“低/无价值的”或“低/无生产力的”人类繁衍后代,以便提高(未来)整体国民的健康素质与社会经济力。
曾被列入强制绝育的对象各地不一,例如:某些遗传病病患(天生智障、精神分裂症、躁郁精神病、遗传性癫痫、遗传性杭丁顿舞蹈症、遗传性眼盲或耳聋、严重的遗传性身体缺陷以及严重酗酒者),精神病患,穷人,犯人,妓女。
强制绝育政策并不是德国纳粹发明的,虽然是纳粹时期大量、系统化地执行优生政策,最后演变成屠杀残障、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而震惊世界。
从更宽广的历史脉络来看优生学在当时流行的社会原因:
历史上曾经实施过强制绝育的国家或地方有:中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德国、瑞士、丹麦、瑞典、挪威、芬兰、立陶宛、冰岛和日本。[1]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33年3月24日,德意志帝国议会(在纳粹党的操作下)通过了俗称的“授权法案”,冻结了威玛宪法关于国家权力分立以及基本人权的规定,授权内阁得不经国会自行立法,以此彻底解决了威玛共和的帝国议会小党林立、效率低落的问题--换来了一个极权国家--。
于是纳粹政府很快在1933年7月14日通过了《遗传病后代预防法》,并于25日公布,1934年1月1日生效。[1]到1945年3月止,共有40万人依此法律被强制绝育,相当于当时德国生育年纪人口的1%。
二战之后,上述的《遗传病后代预防法》并未被占领德国的联军废止,也未立即被1949年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废止,而是一直适用到1974年;这之间还有一些法规命令以此法为母法而制订。
1988年,西德国会宣告此法是纳粹恶法,不过并未给予强制绝育的被害人如同其他纳粹受害者一样有向政府求偿的权利。
1948年,日本曾通过母体保护法,规定可对残疾人强行绝育。但是,由于相关条文触犯人权,于1996年该法修正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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