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著作权运动系指完全或部份反对著作权法律的运动或其主张。著作权系指著作权人所拥有,限制该著作仅能由著作人或其授权之人复制、传播、播送、公开传输、出租权等的著作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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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pimiLGBT版本的标志,这是一个反版权倡议,由海盗代理处英语Piratbyrån(一个积极反对现代版权法和做法的瑞典组织)和BitTorrent tracker的前任运营商开发。The Pirate Bay的前运营商,在它被剥离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之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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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pimi 原版标

支持著作权法的典型理由为,赋予著作人一种暂时性垄断的权利,能够激发著作人产生更多的发展与创造力。目前世界上关于著作权的规定多系基于由维克多·雨果推广,并于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的架构所制定。而反著作权运动的核心理由则认为,著作权并未给社会带来纯益,并且持续造成少数人借由消费创造力而致富。某些反著作权团体会站在经济或文化的角度,质疑著作权存在的理由。另外,在网际网路Web 2.0的普及之后,也开始有著作权法应该加以修改,以适应现代资讯科技的声音产生。

反著作权团体与学者

支持废除著作权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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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于 瑞典所举办,支持档案分享的游行运动

许多传统的无政府主义者,包含列夫·托尔斯泰都表示他们拒绝接受著作权。[2]

海盗影院(Pirate Cinema)和其他像是贵族联盟(The League of Noble Peers)的团体推动了更多反对著作权本身的争辩。最近也浮现了许多反著作权的团体,针对点对点技术(peer-to-peer)、档案分享数位权利以及资讯自由等领域进行对著作权加以争辩,而这其中也包含了发烧友协会(Association des audionautes)[3][4]

最近关于BitTorrent点对点档案分享技术的发展,被媒体评论者形容为“著作权战争”,而海盗湾则被认为是“快速增长的反著作权运动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员”[5][6]。2004年2月24日发生了一个广为人知,被称为Grey Tuesday的活动,以大规模盗版的方式进行电子公民抗权(electronic civil disobedience)。活动参与者故意侵害EMI所拥有的白色专辑著作权,将其中的音乐混搭后制作成“灰色专辑”(The Grey Album)。希望借此来唤起大家对于著作权改革议题以及反著作权运动的重视。有超过400个网站参与这个活动,其中170个网站并且放上活动者的声明,内容表示灰色专辑是为了阐明著作权法需要修正,允许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对于具有著作权的素材进行取样,或是提出一个合理补偿的方案允许取样[7][8]

支持修改著作权法的团体

法国团体发烧友协会本质上并不反著作权,但希望能够改革著作权的实施与补偿措施。该团体的共同创办人Aziz Ridouan呼吁法国点对点档案分享合法化,并且借由网际网路服务提供商收取额外的费用提供著作人补偿(譬如补整系统(altern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根据报导,主要的音乐公司认为Ridouan的建议根本就是将盗版行为合法化[3] 。在2008年1月,7个瑞典温和党(瑞典执政联盟的成员之一)的国会议员在瑞典的小报上发表应该将档案分享合法化的呼吁,他们表示:“将所有不具有商业性的档案分享合法化,并且使市场适应或许并非最好的解决方案,但是除非我们想要对于公民在网路上的行为进行大规模的管控,否则这是唯一的解决方案。” "[9]

支持利用现存的著作权法的团体

支持在使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架构下,增加特别的授权以达成它们的目标的团体包含copyleft[10]创用CC[11]。创用CC 本质上并非反著作权,但呼吁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下使用更具弹性与开放的著作权授权方式[12] ,但2013年后,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办的CC全球高峰会的CC总部与全球合作组织会员的共同讨论后,鉴于各国著作权的修法朝向越来越封闭的方向进行,故在行动上有些许的微调,往反著作权保护的行动有更明确的表态[13]

学者和评论者

关于这个领域的学者及评论者,包含 梁日明(Lawrence Liang)[14]Jorge Cortell[15]Rasmus Fleischer[16]史蒂芬·金塞拉以及 Siva Vaidhyanathan

反著作权的论点

经济观

著作权削弱创意的诱因

非稀少性

有些论者认为,著作权是无效的,只是依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或TIPS条约所创造出来的虚构事物,因为不像实体财产,著作内容并不具备稀少性,著作内容可以同时多重存在于不同地方,而且可以轻易的复制散布,尤其当今网际网路时代更是如此,例如,任何人可以在世界不同地方,同时演唱或重制某特定歌曲,同一时间或演唱后任一时间,著作权人也可授权特定之人演唱或重制,某电视剧可以在同一或不同时间,被不同的人收看,因此,纵然发生侵害著作权(盗版)的情事,著作权人不会因此失去著作内容与其著作权,这与实体财产、能源,受限于物理定律,无法同时异地被使用,一旦失窃,就会导致使用、收益、支配等所有权行使受影响不同,只是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而已,甚至可能反过来提高著作内容的价值,并促进著作内容的传播[17][18][19]

历史性研究

即便对于大多数的著作人有利,但著作权法是否真的具有经济上的助益,目前仍然不是很明确。因此,Höffner 便针对19世纪前半期的英国德国进行比较,以了解著作权法对于著作人和著作物发行的经济上影响。当时德国类似的法律尚未被建构,但是他发现,德国却有较多的书籍被印刷与阅读,且整体而言,德国的作者也赚了比较多钱[20]

资讯科技相关论点

Web 2.0

Piratbyrån的创办人之一, Rasmus Fleischer表示,著作权法仅看似不能在网路上复制,因此而显得过时。他认为,网际网路,特别是Web 2.0,已经造成“复制”这个概念本身处于一个不明确的状态。为了要控制Web 2.0,21世纪的著作权法更加关注于对于整体科技的刑法化,造成近来对于各种搜寻引擎的攻讦,仅只是因为他们提供的连结可能已经有著作权。Fleischer并且指出Google,尽管大部分没有争议,便是运作在著作权的灰色地带。(譬如以商业模式经营的Google Books便公开展示了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书籍,另外也展示无著作权的书籍作为其商业计画的一部分,这一部份透过广告为其带来收益。)但相反地,有论者指出,Google Books将这些有著作权的书籍很大一部份遮掩住,而将带来购买的动机,并且成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支助。

Fleischer的核心论点为,著作权对于网际网路而言是过时的,实行著作权所需花费的成本并不合理,相反地,商业经营模式需要去适应黑暗网路(darknet)存在的现实[21]

文化观点

知识自由

著作人与创意

另类法律论坛(Alternative Law Forum)的创办人梁日明认为,现在的著作权制度乃植基于被认为是清楚而毫无疑问,但却过于狭隘的“著作人”之定义而生。梁日明观察到,“著作人”这个概念被认为可以适用在任何文化与时空环境之中。然而,梁日明认为,著作人被认为是一个独特而卓越的精神原创者,是欧洲工业革命以后,为了要使著作人的人格在大量制造的商品中区隔出来而建构的概念。因此,著作乃系由原创的“著作人”所创造,并且与当时流行的财产权理论相结合[22]

关于反著作权运动的批评

著作权的倡导者,像是进步与自由基金会(Progress and Freedom Foundation)的Sumner M. Redstone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维亚康姆MTV电视网黑人娱乐电视台的主要拥有者)便认为,著作权可以借由强迫发挥创造力来驱使经济发展,著作权同时也是著作人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他认为,所以被建议用来取代著作权保护的措施,在可行的营运模式中都不会被允许,因为假如无法确定获得报酬,著作人将欠缺足够的动机去创作[23] 。“假如有一天你告诉牧场主人他所贩售的牛奶将变成免费的商品,他将会停止继续饲养乳牛。当消费者可以免费取得牛奶时,为什么要养牛?”[23]

洛杉矶时报专门报导好莱坞劳工与作品议题的编辑Richard Verrier,在文章中也表示,盗版行为将会伤害独立制片公司,因为这些独立制片公司并不像大型的大型电影公司一般,有能力承担盗版的损失[24]。独立制片人Greg Carter 形容反著作权运动便像是“某个人走进你家,并且偷走你的家具...大型电影公司可以吸收这些损失,但像我这样的人,我们并非百万富翁,我们拼命的为每一块钱、每五分钱、每一分钱奋斗才能在这个市场中生存下去。”[24]

相关条目

参照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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