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鬟是东亚古代至近代初年的婢女或女仆,又称侍女,粤语称妹仔,日本古代称为下女。由于东亚古代社会奴婢、长工分别不明显,因此无论是卖身为婢还是长期受雇帮佣的女子都称为丫鬟。“丫鬟”原本是指中国古代妇女的1种发型——“双环髻”(又称“垂环”),多为年轻女仆或婢女采用,后逐渐变为她们的代名词。有些丫鬟会受到主人虐待或被主人卖掉,而有些会被男主人看上而成为宠婢、纳为妾侍甚至成为妻子。亦有些丫鬟受到主人厚待,与主人感情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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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家庭需要一个男性后代。很多穷困的父母因无法养育太多孩子,有时会杀害刚出生的女婴,有鉴于此,把不愿要的女孩卖掉变成了一个被接受的替代方案。[1] 这种做法在二战前也很普遍出现在香港、新加坡和东南亚其他地区。[2]
香港
19世纪中叶,英国颁布了《废奴法》和《禁止奴隶贸易法》。1923年之前,香港政府视妹子制度为家庭事务或传统习俗,因而并未对妹仔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凯瑟琳·西蒙夫人为了解救剩馀的妹仔而奋斗了几十年。[3]
1922年,在英国的报刊运动和议员(包括下议院的约翰·沃德)的支持下,殖民地事务大臣温斯顿·丘吉尔承诺香港的妹仔制度将在一年内被废除。在英国议会的压力下,香港立法会制定了《女佣服务条例》,禁止进一步输入和转移妹仔。然而,对所有妹仔进行登记的要求被推迟。这项新法律从未被认真执行。[来源请求]
1924-1926年临时奴隶委员会(TSC)提交的中国奴隶制度报告描述了妹仔贸易,妹仔问题一时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8]然而港英政府却拒绝提供任何信息,辩称理由是香港没有奴隶制度。[4]
1926年,英国成为国际联盟奴隶公约的签约国之一,妹仔问题很快就受到国际关注。面对强大的政治压力,香港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女佣服务条例》。所有妹仔必须在1930年5月31日之前登记。之后,不允许再进行登记和交易。政府还任命检查员定期探访妹仔,以确保她们未受虐待并获发工资。[5]
澳门
16世纪时,在澳门穷困的家庭出售女儿去做长达40年的家庭佣工是很普遍的做法。随著葡萄牙人在澳门的定居,他们开始建立了以妹仔为基础的娼馆,但遭到了官方的干预。[6]
美国
19世纪,大量中国工人移民到美国。1882年的《排华法案》阻止了中国工人阶层男性召唤妻子来美,也不允许他们在某些州与非中国人结婚。因此,许多中国女孩和年轻妇女以特权阶层的妻子或女儿的身份伪造证件而移民。她们大多在旧金山湾区的天使岛上登陆,后被卖作家庭佣工。随著年龄增长,她们常常被转卖到妓院。妹仔成为旧金山基督教改革者的目标。旧金山华埠的长老会传教士救助了一些遭受虐待的中国女孩和妇女。[7]
尽管当地改革者的努力,妹仔制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初期。[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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