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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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英语:Slavery)是指一个人类个体被视作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的财产;这个人通常被称为奴隶,主人则被称为奴隶主。这通常意指奴隶被迫工作[1],否则他们将受来自法律(如果奴隶制在当地合法)或主人的惩罚。几乎全部已知的文化和地区都有相关历史。[2] 有些社会制定有关奴隶制的法律,或拥有以此为基础的经济(参看奴隶社会)。奴隶经常缺乏人格、自由(包含人身自由等)等方面的权利,且可以被奴隶主交易。
古代中国、古希腊、古埃及、罗马帝国、古巴比伦、美索不达米亚早期王朝、伊斯兰世界、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等,以及以前一些英国、法国、俄国、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列强的殖民地,都曾经大量出现奴隶制的实行。特别是15世纪到17世纪地理大发现过程和18世纪新帝国主义的影响下,列强积极对外扩张,并建立海外殖民地而实行殖民主义,同时也因各地社会对奴隶制度的认可共识,某些特许公司或人蛇集团与当地士绅或财主相互合作,促使人口贩卖现象发生。
国际法现已禁止奴隶制。[3] 尽管如此,一些国家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奴隶制。[4] 茅利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是当前最后一个正式禁止奴隶制的国家[5];2007年,该国政府通过允许起诉奴隶主的法律[6],但迄今有关制度仍根植于该国传统中,而难以解决有关问题[7]。现今,有许多奴隶被迫劳动,通常是在一国经济私部门的血汗工厂等。[8][9] 在非工业化国家,债务奴隶制是一种常见的形式。[10] 当今的奴隶制有许多形式,包括被强制控制占有的家务工、强迫婚姻和童兵等。[11]
存在奴隶制和是奴隶社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古代中国、日本、古代印度、古埃及和古代苏美尔人等文明,都并没经历过真正的奴隶社会。[12][13][14][15][16][17][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