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包括[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1年5月14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包括[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