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英文:Chamber of commerce),近代组织概念,突破行业、籍贯限制,联合多个行业、多个地域的商人。[1]要旨一般是辅助政府促进工商业发展。商会的会员多为同业公会的董事等有名望者。[2]世界及欧洲第一个近代商会在1599年成立于法国马赛,美洲则是1768年成立于十三殖民地纽约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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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马来西亚峇株巴辖县中华商会

中国

清末与民国

商会参与的军政大事

1900年代至1930年代,中国的商会有三大职责,一是以通电、组织集会或资助方式参与军政事件,二是政府草拟中国第一部商法时的谘询作用,三是受理商业纠纷。[2]

一。商会参与民国的军政事件包括:(a)1905年,中美在北京为《排华法案》之中的《限制来美华工条约》续约问题谈判,上海总商会向清廷与全国35个商埠通电发起抵制美货运动[2](b)1918年底护法运动期间“废督裁兵”之议兴起,1920年12月,江苏省商会联合会大会上经上海总商会动议,将废督裁兵纳入决议,由此商会介入废督裁兵运动。[4](c)1923年中华民国大总统选举曹锟涉嫌贿选引发抗议,上海总商会发布各种批评与主张。[2](d)九一八事变后商会资助灾民。[2]

二。民国草拟商法时都有谘询商会。例如《商标法》自1930年颁布后诉讼繁多,外商诬告华商尤其不少,民国实业部授权各地总商会,凡有商标诉讼,法庭先交该地总商会的“商标审查委员会”审查。[5]又,1922年上海总商会调查全国商业习惯,与上海银行公会联手编制《票据法》草案。[5]又,上海总商会力劝实业部将1929年《工厂法》草案先交商会讨论。[5]另外,国民政府初期认为各业行规含垄断性质,不承认其法律地位。1930年代经各地商会吁请,国民政府以训令形式承认行规效力[2]

三。民国正值社会转型时期法治资源不足,商业纠纷案由商会代理。[6]最多是钱债纠纷案(欠债、卷逃等),其次是行业争执、劳资纠纷、假冒牌号、房地产继承等案。[2]

第一部商会法

1902年2月22日,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今上海总商会)成立,由宁波商帮出面联合在各省商人,被追认为中国第一个商会。[7]1904年1月11日,刚成立的大清商部颁布第一套近代商法《钦定大清商律》,[8]其中《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第一次规管商会。1915年12月14日,北洋政府颁布《修正商会法》,承认晚清商会合法性。[2]1929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规定一地有7家以上同业行号,必须建同业公会,有5家以上同业公会发起(或50家商业法人),可建商会。[2]

1949年后

日本

1878年成立东京商法会议所

跨国商会

一些商会已加入国际性组织,比如欧洲工商商会已加入国际商会联合会ICC)等。现时,约有13,000个商会已加入Worldchambers,一个全球性全球最大型的联合商会。世界上最大的商会是英国的Greater Manchester Chamber of Commerce,有5000多位成员。

引用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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