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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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延程(1886年—1979年)字伊源,原籍山东省乐陵县,中华民国法官。[1][2]
生平
光绪十九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六日生。自幼受良好敎育。奉天法政专门学校毕业,学成毕业时适逢辛亥革命,清朝灭亡,史延程乃投身司法界,历任奉天省复县地方审判厅、安东地方审判厅、辽阳地方审判厅、沈阳地方审判厅等地方审判厅厅长,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辽宁高等法院院长。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调任湖北高等法院院长。民国25年(1936年),调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任职十四年。[1]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推行司法改革,史延程被任命为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民国四十七年(1958年),政府特任史延程为司法院大法官,任期九年。[1]
史延程精研孔子学说,于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6月间,与毛松年在广州市创立中华圣道会,邀请地方人士及司法界人士共同研究中华传统文化。来台湾后,继续宏扬中华圣道。[1][3]
著作
- 大学真传
- 中庸直解
- 天人合一思想
- 孔子敎义研究
- 孔子圣道与中华文化[1]
- 经学要义
参考文献
- 张玉法,山东人在台湾: 法律篇,财团法人吉星福张振芳伉俪文教基金会,1997年,第152页
- 苏裕德,现代广东人物辞典,华南新闻社,1949年
- 对话高秉涵——故乡是游子的情感寄托,中国孔子网,2013-04-12. [2013-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