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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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英语: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法语:La Charte canadienn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也被简称为权利与自由宪章或宪章)是由加拿大宪法确立的一个权利法案。它是《1982年宪法法令》的第一部分。宪章保证了加拿大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在加拿大内每个人的民权,包括各个方面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它的设计旨在通过一系列体现这些权利的原则来团结加拿大人。宪章于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成为法律。
在宪章之前,有1960年制定的《加拿大人权法案》。然而,人权法案只是一个联邦法规,而不是一个宪法性文件。作为联邦法规,它范围有限,很容易被议会修改,也不能适用到省级的法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此法案的解释也十分狭义[1] 。《加拿大人权利法案》的相对低效性促使很多人行动起来以增加加拿大对权利保护的力度。此外,二战后出现的人权和自由运动也试图巩固世界人权宣言中所阐述的人权原则[2]。经过总理皮埃尔·特鲁多的努力,1982年,作为对加拿大国会请求的回应,英国议会正式将宪章颁布为《1982年加拿大法令》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