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陛下首席国务大臣,简称内阁大臣(英语:Secretary of State)是英国政府的资深官方部长,各自会担任所属内阁部门的首长[1]。所有内阁大臣都是英国内阁阁员,集体负责制定政策策略

一般内阁大臣的正式头衔为“英皇/女皇陛下的首席【政策范畴】大臣”(His/Her Majesty's principal secretaries of state for ...);然而是有例外的,如财政大臣的英文头衔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2]。若干部门的内阁大臣之下会设有名为国务大臣Minister of State)的职位,辅助大臣们掌管部门及处理政务。[3]

按照惯例,所有内阁大臣必然是上议院下议院的议员,并由英国君主按照首相建议而任命的。但近代的历届内阁中,通常只有上议院领袖会仍然由非国会议员担当[4]

法例上通常只会称之为“内阁大臣”,皆因《1978年释义法令英语Interpretation Act 1978》规定该词语泛指任何内阁大臣之一[2]。由于内阁大臣的职权及政策范围会由英国首相编配,所以各自的法定权力会受到限制[5]。例如,理论上内政大臣是可以随时行使涉及卫生大臣的权力,但实际上要负起巨大的政治责任。

根据《1975年大臣及其他薪酬法令英语Ministerial and Other Salaries Act 1975》,最多只有21名内阁大臣可以领取薪俸[6]。目前而言,施纪贤内阁共有21名内阁大臣。

历史

英格兰王国

中世纪英格兰王会任命一个助手,称为“国王书记(king's clerk)”即后来的“秘书(secretary)”,其职责是处理国王的书信。亨利八世之前,国王只有一个秘书,亨利八世任命了两个。在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时代,这些人获得了“内阁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的称号。1688年成立内阁后,两位内阁大臣承担了更高的职责,管理两个部门,其称呼也变成了“南方部大臣英语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Southern Department”和“北方部大臣英语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Northern Department”。两者都涉及内政事务,但他们在外交上的职责有差异,所以一个处理北欧的新教国家,另一个处理与南欧的罗马天主教国家的关系。南方部大臣地位在北方部大臣之上。

联合之后

在1708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之后,创建苏格兰大臣的职位,但这第三个内阁大臣职务从1742年到1768年取消,第三大臣再次创立的时候,担负了大英帝国日益增加的行政事务。1782年,南方部改组为内政部,北方部改为外交部,第三大臣再次取消。1794年,第一次反法同盟战争期间,第三大臣第三次建立起来,负责战争部的工作。7年后,殖民地事务从内政部移交给陆军部。1854年,创建了第四大臣,专管陆军部,1858年,创建了管理印度事务的第五大臣。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个格局没有变化。战后十年间,有三个内阁大臣职位建立,一位是从战争部拆分出来的空军大臣;一位是从殖民地部拆分而出的自治领大臣;还有一位是重新回归内阁大臣级的苏格兰大臣。

二战中,政府的职能范围非常之广,许多新部门组建起来,但没有部门的首长成为内阁大臣。这一情况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英国调整国防机构,空军大臣降级。1947年印度独立后,印度事务部和自治领事务部合并进外交及联邦关系部。几年后,随着大英帝国国力的萎缩,殖民地部和英联邦关系部合并为英联邦部。1964年,国防部成立,其首长成为内阁大臣。1968年,英联邦部与外交部合并为今天的外交及联邦事务部。

但是内阁大臣这个词汇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1964年哈罗德·威尔逊首相上台,他开始把英国内阁中各种五花八门的头衔统一为内阁大臣,只有个别例外。到二十世纪末,几乎所有内阁部门的首长都是内阁大臣,唯一没有变化的是财政大臣。与六十年代之前内阁大臣这一头衔的总体稳定相比,之后内阁大臣的职责和数量的流动性都非常大,只有外交大臣内政大臣的职责没有太大变化。

当前职位

偶尔会颁发首席大臣的荣誉称号,自1962年以来一直存在。

已废止职位

  • 北方部大臣(1660–1782;改为外交大臣)
  • 南方部大臣(1660–1782;改为内政大臣)
  • 外交大臣(1782–1968;改为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 殖民地事务大臣(1768–1782;1854–1966;并入英联邦事务大臣)
  • 陆军大臣(1794–1801;1854–1964;1946年降格;并入国防大臣)
  • 陆军及殖民地大臣(1801-1854;拆分为陆军大臣和殖民地大臣)
  • 印度事务大臣(1858–1947;从1935年称印度和缅甸大臣;并入英联邦关系大臣)
  • 空军大臣(1918–1964;1946年降格;并入国防大臣)
  • 自治领大臣(1925–1947;并入英联邦关系大臣)
  • 英联邦关系大臣(1947–1966;改为英联邦事务大臣)
  • 工业、贸易和区域发展大臣(1963–1964;改为贸易和工业大臣)
  • 教育和科学大臣(1964–1992;改为教育大臣)
  • 经济事务大臣(1964–1969;废除)
  • 英联邦事务大臣(1966–1968;并入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 就业和生产力大臣(1968–1970;改为就业大臣)
  • 社会服务大臣(1968–1988;拆分为卫生大臣和社会保障大臣)
  • 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1968-2020;并入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大臣)
  • 能源大臣(1974–1992;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贸易大臣(1974–1983;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工业大臣(1974–1983;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物价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大臣(1974–1979;废除)
  • 社会保障大臣(1988–2001;并入工作和养老金大臣)
  • 教育大臣(1992–1995;并入教育和就业大臣;2010年恢复)
  • 国家遗产大臣(1992–1997;改为文化、传媒和体育大臣)
  • 教育和就业大臣(1995–2001;拆分为教育和技能大臣,工作和养老金大臣)
  • 环境、交通和区域大臣(1997–2001;拆分为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大臣,环境、食品和郊野大臣)
  • 国际发展大臣(1997-2020;并入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大臣)
  • 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大臣(2001–2002;拆分为交通大臣,副首相办公室)
  • 宪制事务大臣(2003–2007;拆分为内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 教育和技能大臣(1964–2007;拆分为儿童、学校和家庭大臣,创新、大学与技能大臣)
  • 贸易和工业大臣(1970–2007;改为商务、企业和监管改革大臣)
  • 商务、企业和监管改革大臣(2007–2009;改为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
  • 创新、大学与技能大臣(2007–2009;并入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
  • 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2007–2016;改为商务、能源和产业战略大臣)
  • 能源和气候变化大臣(2008–2016;并入商务、能源和产业战略大臣)
  • 退出欧洲联盟事务大臣(2016年设立;2020年1月31日,英国正式脱欧,此职随脱欧部被裁撤。)
  • 国际贸易大臣(2016-2023;并入商业及贸易大臣)
  • 内阁办公室大臣(2023-2024)
  • 地方发展、房屋及社区大臣(2006年设立社区及地方政府事务大臣;2018年设立房屋、社区及地方政府大臣;2021年改为现名;2024年改回前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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