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财产的一种物权,设有期限,届期若出典人不赎回,则典权人依绝卖条款取得典物所有权。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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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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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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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侵权- |
实定法 |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依据中华民国民法,典物须为不动产[1],典权期限以三十年为限[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前身)自从1949年2月22日废除中华民国六法全书后,从未以成文法形式规范典权;但自此以后典权以习惯法形式曾长期存在,并在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典权做出了解释和确认;随著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物权法定原则[3]、2019年7月20日前述司法解释失效[4],典权不复存在。
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得典物之后,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典权可以通过回赎、找贴、绝卖等行为而消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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