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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保护海港条例》(英语:Protection of the Harbour Ordinance)为《香港法例》中旨在禁止在海港(主要为维多利亚港及附近范围)填海的推定,以达致保护和保存海港的目的。本条例于1997年6月30日,即香港回归前一日实施。2021年3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研究修订《保护海港条例》以落实观塘避风塘的填海工程。[2]
1997年香港回归前,《保护海港条例》由当时的民主派香港立法局议员、保护海港协会副主席陆恭蕙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并于1997年6月临回归前获立法局以大比数通过。
1999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3]扩展《保护海港条例》内有关海港所涵盖的地理范围,将由中央海港扩大至整个维多利亚港。
2023年,政府提出修订《保护海港条例》,维港内不多于0.8公顷的改善海港填海工程及临时填海少于3公顷,经司长批准就可以动工,毋须再证明有“凌驾性公众需要”。[4]
(1) 海港须作为香港人的特别公有资产和天然财产而受到保护和保存,而为此目的,现设定一个不准许进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2) 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在行使任何归属他们的权力时,须顾及第(1)款所述的原则以作为指引。
(1) 本条例不适用于任何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有关条例获得授权进行的填海工程。
(2) 《1999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1999年第75号)不适用于任何在该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有关条例获得授权进行的填海工程。
保护海港协会于2003年首次引用《保护海港条例》[5]向法庭申请司法复核,挑战中环湾仔绕道工程要大规模填海。法院于7月8日裁决城市规划委员会败诉,使湾仔填海计划第2期的工程批准被迫取消,并且指出有关填海计划必须附合3个条件测试[6]:“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时需要”(compelling, overriding and present need)、“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选择”(no viable alternative)及“对海港造成的损害减至最少”(minimum impairment to the Harbour)这三项测试准则,才可推翻不准许进行填海的推定。直至2005年,终审法院因应绕道工程合乎公众利益,裁定政府胜诉,容许在维港范围内的港岛北岸填海。
因应湾仔填海计划第2期工程司法复核结果,规划署于2004年7月展开以“不填海”为原则的《启德规划检讨》,重新规划启德发展计划。2006年年底,规划署完成3轮公众谘询,拟备了初步发展大纲草图,并且根据初步发展大纲草图的建议,修订了《启德分区大纲草图》,将计划重新定位为“香港的历史文化、绿茵、体育及旅游中心”,规划范围由457公顷缩减至328公顷,发展区总人口修订至86,500,总住宅单位为30,500个,提供800,000平方米办公室楼面面积及85,400个就业机会。早前的《启德(北部)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启德(南部)分区计划大纲图》则合并为一份图则。
东区区议会希望利用东区走廊底下的空间铺设木板步道,让市民可以享用海滨,可是行人板道会覆盖海面,虽然这些结构不会影响海床或海港水面,但可能会限制使用东区走廊下的水域。由于建议行人板道将会影响海港面积,故此可能涉及《保护海港条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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