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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察单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保安警察(英语:Special Police)是中华民国警察为预防犯罪、机动应变,在各层级警政机关设置的机动保安警力,准备应变,协助地方警察机关、专业警察机关维护治安,支援处理群众活动、各警察机关侦办重大刑案、枪击要犯之攻坚、围捕任务、反恐任务、反劫持、反武装攻击等重大治安事件,制止暴行扩张,维护重要人士、设施、处所安全。
保安警察系以保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其有两种涵义。
一是属于警备、警戒、警卫等特定警卫性质的全国性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5条第1款所列由内政部警政署所(司)掌理之“关于拱卫中枢、准备应变及协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业务”。执行本项工作者,称之为保安警察人员,亦俗称为保安警察,例如各保安警察总队人员。
二是属于行政警察范围内的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9条第7款所列有关警察业务之保安、正俗、交通、卫生、消防、救灾、营业、建筑、市容整理、户口查察、外事处理等警察依法行使之职权,此系指警察机关职权中之业务分工,如警政署保安组、各县市警察局保安科或保安民防课之业务。[1][2]
保安警察(内政部警政署辖下各保安警察总队)的业务管理在中央政府为内政部警政署,主管全国保安警察业务。保安警察派驻地方执行勤务时,应受当地行政首长(直辖市长、县市长)指挥、监督,以及地方政府警察机关首长指导;执行勤务时对地方警察居于辅助地位而非主导地位,勤务内容应协商行之。
内政部警政署主管的保安业务中,除特种警卫勤务计画属警政署督察室业管辖,警察志工规划由行政组管辖,其他皆属保安组规划督导。地方执行职务时,由保安民防课规划任务。以下为警政署保安组所负责之业务项目一览:
以上任务亦可依照业务性质区分如下:
中央层级的保安警力,隶属内政部警政署,计有保安警察第一总队、第二总队、第三总队、第四总队、第五总队、第六总队、第七总队。为派驻、辅助各地方、专业警察机关及中央部会维护治安之保安机动警力,其中第六总队有要员保护任务。各直辖市、省辖县(市)警察局设有规模不同的保安警察大队、队,警察分局编制警备队,平时执行辖区巡逻警网,地方首长、要员保护,部分设置派出所针对重大治安事件应变设置,俗称霹雳小组的反恐单位。
隶属内政部警政署
各县(市)警察局直属保安队
科技、能源及智慧财产权攸关产业发展,“智财捍卫、科园守护、能源维安”为本总队职责。和平鸽环抱盾牌的队徽,象征本总队全天候守护科技、能源及智慧财产。智慧财产权保护,科学工业园区安全维护、电厂安全维护、加工区安全维护。编制有:刑事警察大队、第一大队、第二大队、第三大队。
保六总队前身为“台湾省政府警务处特务大队”(1949年),1959年改编台湾省政府警务处本部直属警察大队,1990年1月1日改隶内政部警政署,负责卫戍首都,拱卫中央宪政机关、机关、官邸之警卫安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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