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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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s,台湾作人格障碍症[1])或人格异常,又称“病态/变态/反社会人格”[3][注 1],是一类精神障碍,患者具有“持久而牢固的感知、情绪、动机、思维或行为模式的异常”[4][3]。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后文简称“ICD-11”)中描述:人格障碍是个体人格功能的显著紊乱,常伴有明显的个人和社交问题;其中心特征是自我方面的功能问题(如自我身份、自我价值感、自我意志等)与人际交往的功能问题(如发展与维持互相满足的亲密关系、理解他人观点、处理冲突等)[5]。人格障碍在青年或成年早期通常即表现出症状,且会严重干扰到个人、社交或职业功能,给患者带来显著痛苦[4]。
过去的ICD-10曾列出了“偏执型人格障碍”等8种具体的人格障碍[6],但最新版的(2022年起生效)ICD-11已不再定义具体类型的人格障碍,只保留“轻度/中度/重度/未特指严重度的人格障碍”编码;但另外给出了6种人格特征/模式维度,分别是“负性情感”“分离”“社交紊乱”“脱抑制”“强迫性”特征和“边缘型”模式,用以对人格障碍患者突出的异常人格特征进行描述。相对应地,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制订的最新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TR,2022)仍保留了10种具体人格障碍的诊断,它们是:“偏执型”“分裂样”“分裂型”(以上属A类,古怪型)、“反社会型”“边缘型”“表演型”“自恋型”(以上属B类,夸张或不稳定型)、“回避型”“依赖型”“强迫型”(以上属C类,焦虑或恐惧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