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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21年8月20日) |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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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侵权- |
实定法 |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完成交付的构成要件包括
未约定交付地点的,须于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的交付地点。
现实交付、建议交付须向受让人移转直接占有;
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须为受让人创设或移转间接占有。
当时人之间就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的创设或移转达成合意。
现实交付,指将出让物至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双方在约定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1]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五种,分别是
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物权转让或设立法律行为生效时,交付即完成。 [2]
指示交付,指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3]
根据通说观点:
在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两个约定)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同时,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则,让与人应当对直接占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经通过指示交付发生的物权变动对直接占有人不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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