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院制度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是指现今中华民国所实际管辖领域内各级审判机关间之关系。 目前中华民国的法院体系除了专业法院之外,一般法院采双轨制,即分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除掌管民、刑事争讼事件外,于2014年以后,承平时期之军事审判业务,转归普通法院刑事庭审理,并由最高法院负责终审判决。行政法院则是负责关于行政事务的争讼,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终审判决。
中华民国法院制度是指现今中华民国所实际管辖领域内各级审判机关间之关系。 目前中华民国的法院体系除了专业法院之外,一般法院采双轨制,即分为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除掌管民、刑事争讼事件外,于2014年以后,承平时期之军事审判业务,转归普通法院刑事庭审理,并由最高法院负责终审判决。行政法院则是负责关于行政事务的争讼,由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