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目介绍的是一种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为资本登记经营的经济活动形式,常被简称为“个体户”。关于“个体户”一词的其他含义,请见“
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个体户一词的其他含义,请参见“个体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的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税收采用核定估算或定期定额征收制,不记录实体营业额,也就是免开发票。月收入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若是自需求要开发票,一本发票份只能开出5000元人民币;超出金额部份,工业性质的按6%纳税,商业性质的按4%纳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