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国际条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英语: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英语: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是于1972年11月23日签署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建立了旨在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世界遗产名录,并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以执行公约内容。该公约于1965年至1972年完成制定。
Quick Facts 签署日, 签署地点 ...
公约的英文版条文 | |
签署日 | 1972年11月16日–23日 |
---|---|
签署地点 | 法国巴黎 |
生效日 | 1975年12月17日 |
生效条件 | 20国批准 |
批准者 | 195个(191个联合国会员国,以及库克群岛、圣座(梵蒂冈)、纽埃和巴勒斯坦国) |
保存处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秘书处 |
语言 | 阿拉伯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注 1]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Close
该公约定义了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明确了各国政府识别潜在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加以保护、保存的职责。签署国承诺保护其领土内的世界遗产,并定期报告其保护状况。公约还规定了世界遗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
该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英语:General Conference (United Nations))上通过,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主席荻原彻和总干事勒内·马厄(英语:René Maheu)于1972年11月23日签署。该公约保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档案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