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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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地章程(英语:Land Regulations and Bye-Laws for the Foreign Settlement of Shanghai )[1],又称为1845年上海租地章程(英语:The Land Regulations of 1845)是英国在上海建立租界的约章。
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依据《虎门条约》中的第六条(“中华地方官应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由第一任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和苏松道宫慕久达成协议租出一块地段,供外人长期居留。经反复交涉,双方议定此章程,并于同年11月29日由宫慕久以道台名义和告示形式公布[2]。共23款。章程规定,将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庄(今北京东路)以南之地,租与英人使用。最初,东以黄浦江为自然界限,西界未曾明定。次年9月24日,又议定西以边路(今河南中路)为界。全部面积为830亩。
此界内,实行“华洋分居”,外人对土地有“永租权”。章程还规定英国领事对居留地内的外国人有专管之权,无须中国官吏过问;可以设立消防机关,雇用更夫维持秩序;如有必要修改,由双方官员随时商议。由此,英国在中国取得第一块租界。